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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1 07:05:35| 人氣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論鞭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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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潭捷運雙狼性侵案件,餘波盪漾。從新聞報導得知立法委員欲仿效新加坡立法,推動鞭刑條款。欲以身體刑遏止犯罪行為的發生。鞭刑古稱笞刑,即以小杖決打,使受刑者皮肉綻開,以遏止犯人之惡性。其所不同者僅在使用工具的差異而已。

身體刑罰的起源甚早,遠自西亞巴比倫《漢摩拉比法典》即有鞭打、焚燒、斷手、足等身體刑。著眼於「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中國自古即有五刑之說,《尚書‧舜典》中有『流宥五刑』。《尚書‧呂刑》中指五刑為,墨、劓、剕、宮、大辟。《周禮‧秋官‧司刑》則指墨、劓、宮、刖、殺。顯見源自夏起即有身體刑的出現。漢文帝鑒於肉刑之殘酷以髡鉗城旦、舂代黥,笞代劓、刖。

民初袁世凱當政訂立《易笞條例》,「凡犯刑律奸非、和誘、盜竊、賭博、吸食鴉片、欺詐取財等罪,應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被折罪為監禁者,若為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男子,即可易以笞刑。折算公式是,一日刑期折笞兩下。犯人體格不能一次承受完笞刑者,可分兩次進行」。日本統治台灣時,也對台灣人民施以笞刑。其立法的理由為:「本島人與清國人大都文化及生活程度低落,拜金思想又強烈,以短期自由刑拘禁於現制監獄,不僅絲毫不覺痛苦,反而懷有安居溫飽之戀,故應帶以科處罰金或笞刑。使切合實際」。
至今,尚有若干國家實施笞刑制度。例如新加坡即是一例,其執行鞭刑方式,規定每次執行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才繼續執行。

根據上述,近代各國紛紛廢除身體刑,其原因不僅身體刑殘酷、不人道。更是由於隨著文化進展,身體刑的施行並不符合現在刑罰政策與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此外,身體刑的施行,與罪犯的犯罪行為並無密切關聯。換句話說身體刑並非遏止犯罪行為的良方。從刑罰的目的而言,刑罰是「應報思想」與「預防思想」下所衍生的產物。早期學者即有刑罰的施行是對於「法律否定之再否定」。即刑罰的目的在使不見容社會之行為得到應有之報應,其次是使人民不敢為惡,謹守社會規範,使個人生命、身體、財產得到保障,藉以預防犯罪之發生。故刑罰不是復仇,更非殘酷的統治工具。而應是使犯罪者自新改過,使良善者得以安逸度日的工具與手段。

古代「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方法,今日不再適用。同樣的過往去勢、鞭笞的手段也不足以杜絕犯罪的發生。因一事而改弦易轍,不足為天下法。令人恐懼的刑罰無法誘使罪犯改過;同樣的,殘酷的手段也無法阻止惡性重大罪犯,潛藏內心的慾望。真正能使罪犯不敢為非,使惡人趨善棄惡者,不在法律的修正,而在破案率的提升。

試想,促使罪犯敢於違犯法律的動機何在?答案不辯自明,即是僥倖心理。任何罪犯在犯罪時,都不認為自己會被逮捕,每個犯人都自認有高明的犯罪技巧,不致被緝捕落罪。破案率的低落,使有罪者逍遙法外,犯罪者視法於無物。俗語說「殺頭生意有人幹,賠錢生意沒人做」。故關鍵在於破案率的提升,不在刑罰的加重與殘酷。今立法諸公不思警政預算的短缺與政策的改善,反而以變更法律刑罰以求遏止犯罪的發生,無異緣木求魚,可笑之極。論語有云『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請大家深思吧。

台長: 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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