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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4 09:00:45| 人氣3,3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請關心幼稚園點心費支付水電費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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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台南靜秋的信件

請將本信內容轉寄給您認識的台南市幼教師和朋友,具公幼家長身分者尤佳,一同上網聲援、發表意見。
關於許多小學以幼稚園點心費支付水電費一事,過去我亦認為事不關己,不過隨著一個個學校"淪陷",我發現事態越趨嚴重,而且是各校早晚可能面對的問題,個人看法如下:

一、 就法理而言:
1.幼稚園目前非義務教育,所運用之經費全數為家長所繳交,因此稱之為「代辦經費」,此代辦經費包含每學期每位幼兒活動費900元、教材費1400元、點心費每月830元,每筆款項皆需專款專用,其他5000元之學費繳市府公庫。每一個國小附設幼稚園皆是以此微薄的經費維持全園各項支出。幼稚園園長及教師是為家長「代辦」此經費,在使用上家長有知的權利。
2.在小學有一筆學校事務費,或稱辦公費,用以繳交水電、辦公用品、修繕以及各項雜支。此項經費上級撥款時,是以各校班級數為準進行補助,也就是說,某國小包含幼稚園有七個班級,便以七個班級為單位補助。
3.在學校事務費中,即已包含全校水電費,也就是含幼稚園的水電費。如私自從幼稚園點心費另行撥款繳交水電費,等於由幼稚園的家長額外再為全校師生支出水電費用,違法亦違反公平性。

二、
就情理而言:許多學校會以幼稚園使用之水電較多為由,要求多繳水電費,事實上小學(如電腦教室)與幼稚園均有裝設冷氣,且幼稚園午睡冷氣使用也僅只於較熱之六月及九月份,相較小學專科教室平常尚有電腦等之使用,如此比較徒增爭議。超支水電費的繳交在各小學都是難解的課題,在在考驗校長與總務單位的智慧,但絕不能以此為藉口,未經家長同意,而非法挪用幼稚園代辦經費。

我目前也在研究"會計法""審計法"及"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的相關規定,有結果再撰文報告。
前兩天我曾以此就教於海東附幼的園長,她認為國小和幼稚園相互幫忙並無不可。但安南區其他國小附幼則對此作法非常反彈且困擾,且多是一校只有一班的小學附幼,因此,對此問題各園因不同情況見仁見智,還有許多討論的空間。只是,在這個討論空間之下,是否以幼兒和家長的權益做為前提,且若違法,園長是否有失職之責?此外,如確實需要支付,支付的標準為何,若無公定的共識,任由各校漫天喊價,恐怕未共同解決問題,反而是造成幼稚園與小學對立的導火線。我想小學和附幼本一家,但本就是相互協助的立場,但帳目必須清楚,何況表面的和諧並非解決問題之道。對此我希望透過各種管道迫特幼課確實表態,第一步是先透過留言板,不過發言的人越多,才能促其重視此事。但若這個簡單省力的方式無法奏效,就需再嘗試別的管道了。

我張貼於台南市特幼課留言板的內容如下,
請見http://spc.tn.edu.tw/default.htm點選"留言板":

有關經費運用之事不明,請教特幼課,盼回音:
1.本校小學部以支出分攤表形式挪用幼稚園點心費支付全校水電費。經查點心費為專款專用的代辦經費,請問代辦經費是可以流用的嗎?
2.以上程序未經知會幼稚園,並且蓋章程序未有單位主管(幼稚園園長)核章,校長稱主管長官同意即可(即校長),請問程序上是否合法?
經對帳時發現此情形後,本人致電他校詢問,發現此為多所小學附幼發生之狀況,且每月數千至上萬不等,實已影響學生點心品質,而各校校長及主計之解釋有很大的模糊地帶。究竟此舉是否已影響家長權益?且水電費已含於學校事務費後,幼稚園卻又被要求額外支付水電費之舉的合法性如何,望請特幼課指引方針,以免各校無"法"適從而被漫天喊價。



有關於反映幼稚園餐點費遭小學挪用事件紀錄(之三)
文章分類: 教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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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網路上搜尋到台南市立法委員王昱婷就此事主動於立法院質詢,內容如下:

案號: 6-1-3-179
來函日期 94/03/15 來函文號 3字第940050245號
發文日期 94/03/17 發文文號 院臺專字第0940010968號
委  員 王昱婷
業 務 別 學前教育
關 鍵 詞 無
辦理單位 教育部

委員質詢摘要: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台南市發生公立幼稚園將家長所繳交之學童餐點費挪為支援水電費,不但違反專款專用精神,也剝奪了學童及家長之權益。本席認為,雖然水電費也是屬於校務範圍,然而此例一開,容易使校方養成挖東牆補西牆之習慣,況且所被挪用之經費係來自學童之餐點費,更
質詢案由: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台南市發生公立幼稚園將家長所繳交之學童餐點費挪為支援水電費,不但違反專款專用精神,也剝奪了學童及家長之權益。本席認為,雖然水電費也是屬於校務範圍,然而此例一開,容易使校方養成挖東牆補西牆之習慣,況且所被挪用之經費係來自學童之餐點費,更使得基層公教老師不得不減少園內活動及每日餐點份量,深怕造成餐飲費亦透支,因此嚴重影響到孩童在校內飲食之品質。本席建請教育部立即指示各縣市教育局及相關單位嚴格督導該縣市內公立幼稚園之經費使用情形,嚴禁類似挪用經費之事件發生,以免影響家長及學童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依照現行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須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因此,幼稚園之收費項目乃由法律授權交給各縣市政府規範並制訂相關法令,因此關於公立幼稚園各類經費使用之情形,除了教育部之外,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及其相關單位亦有督導之責任。
二、參考台南市及台南縣政府所定之「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明訂公立幼稚園所收之學費應該列入年度歲入預算,並規定繳庫,其餘所收之各項費用,交由該園(校)代辦,而開支項目亦應和原代辦事項相符,不得移作他用,意即儘管僅係各園(校)代辦之費用,也應符合專款專用之精神,不得任意將變更使用項目。除此以外,該注意事項亦規定,倘若幼稚園對學生所徵收之費用,未能確實依照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表規定辦理,經勸誡一次仍未修正者,縣市政府便得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九條於以處分。
三、因此,本席認為台南市教育局對於目前部分幼稚園將餐點費挪用為水電費一事,主張係屬校長行政裁量權之範圍,並要求學校內部自行協調商量,實屬推卸責任。本席認為縣市政府所定之注意事項既已明文規定專款必須專用,則已非校長之裁量權費範圍,否則一旦助長此風氣,將使校內挪用款項之情況越來越嚴重,況且,目前餐點費被挪用之情形已十分嚴重,據公幼老師表示,當前公立幼稚園每月點心費已有將近三分之一被扣除,讓老師平日不得不縮衣節食,深怕透支餐點費,但對於所有繳交餐點費之學童及家長而言,繳交費用後卻無法在校內享用到充分餐點,實屬不公平。
四、本席認為,若繼續放任校方挪用餐點費,長久後勢必造成餐點費用不足支付學童在幼稚園內所需要之餐點份量,屆時解決經費不足的方法,除了再挪用其他項目之經費補足外,就是調高餐點費用,但不論是哪一種,對於家長及學童之權益影響都很大。因此,本席建請教育部應該立刻調查國內各縣市之公立幼稚園經費使用之情形,並且要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及相關單位嚴格禁止將任何開支項目之經費移作他用,徹底貫徹專款專用之精神,若發現仍有此一情形,除了勸誡及處分外,對屢勸不聽之校方應以圖利公庫加以重罰,才能徹底保障學童及家長之權益。
行政院答復內容:
王委員就公立幼稚園餐點費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19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另依幼稚教育法第17條規定,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須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爰有關各縣市公立幼稚園之相關收費事項屬管理事宜,允宜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本權責督管。
二、參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幼稚園收費相關注意事項,大部分縣市所定公立幼稚園收費項目,包括學費、學生活動費、學生材料費、點心代辦費、午餐代辦費等;另少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則增列設備費及雜費等項目,依所敘用途別,雜費可用於水電、燃料等相關經常性支出。
三、衡酌公立幼稚園之營運,水電、燃料費、維護費等係屬經常性開支,爰基於維護幼童權益及各項經費專款專用之精神,本部將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公立幼稚園開支之必要性,審酌所定收費項目之妥適性,並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加強輔導及管理。


文章分類: 教育新聞

台長: 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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