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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8 15:36:22| 人氣1,3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幼稚教育法修正草案之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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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修正草案之隱憂
1.導師費問題
一班二位教師,卻僅一人為導師,容易造成幼教老師困擾
因為同在班上工作,教學工作份量是一樣的,如何區分誰是導師
且幼教老師整日上班時間既要教學,又要行政,庶務多,
課前備課,課後有聯絡簿及一堆觀察紀錄需要統整
更遑論幼兒作品與學習資料的歸檔,
雖是二位教師工作負荷仍不輕鬆,
設若僅一人為導師時,如何區分工作性質?
是否需要明文確定導師工作有哪些?或非導師時,可以免除哪些工作?

2.公辦民營雖是教育經營的另一選擇,但是目前國內幼教理念出現極大歧異,才藝課程林立,危及正常教學,而教師們也感概家長觀念偏向認同認知教學,對老師教學造成壓力,如果幼教走向公辦民營時,令人憂心的是:如果我們需要去迎合家長需求,(而家長的認同又決定園所生存時)屆時,幼教是很難堅持理念的,我個人認為公辦民營雖有其鼓勵競爭,促進進步的功能,但是國內幼兒教育的大環境,目前是很不適宜的,如果政策無法提供教師堅持理念的保障,則流於"政策只是在推卸國家該負的責任",若果如此,幼教生態堪慮!
..........................................................
亞平老師:
請問公幼民營化的確定性?
縣教師會有何因應策略?
現在的公幼教師工作是否有保障?
請教您的看法
謝謝
中壇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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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師:
  謝謝您的來信,答覆如下:
請問公幼民營化的確定性?
這是教育部修法草案的主張,公幼當然反對,私幼也有人反對,到時要立法院決定。
縣教師會有何因應策略?
反對,全教會應該會遊說立委反對。
現在的公幼教師工作是否有保障?
應該會有保障,這比較沒問題。
   劉亞平
............................................................
《幼稚教育法》修正建議與條文對照表
高雄市教師會93.10.21

建議一:政府為提昇幼教品質,保障人民受教權,應審酌民眾需求,盡力辦理公立幼稚園(修正案第四條)

說明:普設公立幼稚園存在的價值,不僅是師資品質有保障,更重要的是,透過國家的力量照顧一些弱勢家庭,即使在貧富差距及城鄉差距的衝擊下,也能受到平等及良好的幼稚教育。

建議二:非必要,不需公辦民營。(修正案第四條之一)

說明:一、教育事業乃百年大計,非以營利為目的,我們希望教育能擠進先進國家;公辦民營果真是一個好的教育政策,為何不見先進國家全面實施?幼教既非義務教育,設立公幼即有其意義,而公辦民營的目的何在?對幼教品質的提昇有何助益?令人不解。

二、許多師資培育機構的專業幼教準師資,只要有機會便選修小學教師學分,以便伺機轉換跑道。原因是近年來公立幼稚園師資縮編,僧多粥少,機會渺茫。而私立幼稚園良莠不齊,工作環境不盡理想,在市場競爭下,部分私幼家長的非專業要求常牽制學校教學走向,種種原因,使得一些優秀幼教人才苦無用武之地,紛紛轉行。幼教人才的流失非師資培育不夠,而是我們的幼教政策出了問題。我們豈能忍心為了省一些小錢而犠牲下一代? 漕狢陓v及教育品質?

建議三:若公辦民營,其辦法應有全國一致之原則。(修正案第四條之一)

說明:教育部公辦民營辦法應該有原則性規範,不應任令地方完全自主,造成貧富差距及城鄉差距影響教育的公平。

建議四:若公辦民營,應保障原公立幼稚園教職員之權益。(修正案第四條之一)

說明:政府應本誠信原則,公立幼稚園委由私人辦理前已聘任之教職員,其原有權益應繼續得到保障。

建議五:國民教育向下延伸試辦後,應全面實施。。(修正案第四條之二)

說明:為求由下到上的教育政策能有一貫性及統整規劃,國教向下延伸是必要的。

建議六:幼稚園每班學生不應超過二十五人,每班應編導師兩位。(修正案第八條)

說明:一、學前的小朋友需要大人協助的狀況很多,如果學生過多,又只有一位老師照顧,不但容易顧此失彼,照顧不週;一旦發生意外,後果更是不堪設想。為了提昇教育品質,目前小學也在推動小班制,學生人數逐年下降,私稚園既然是以小班制為原則,人數的上限制定也應順勢調降為25人。

二、此外,現行條文即規定幼稚園教師編制是每班兩位教師。此外,兩位教師皆應為導師工作,不僅能符合事實,更能彰顯照顧到幼齡孩子的人性化訴求;而教師的編制應全國一致,避免孩子淪為城鄉差距及地方貧富差異下的犧牲品。

建議七:兩位教師之導師費應一致。(修正案第八條)

說明:一、目前領教師費有與現實產生出入的困擾,兩位老師如何領一份導師費?若依法給一位不符合現實及公平原則,若是兩人平分,兩人領導師費依會計審核是違法的。

二、幼教教師也願意當個快樂的納稅人,導師費在兩位老師中的一位戶頭不再提領平分,屆時課誰的稅公平?

建議八:學校附設之幼稚園園長,得依法遴聘。(修正案第九條)

說明:讓有幼稚教育專業素養的領導人帶領幼稚園的運作,將更貼近了解彼此的專業與需求。

建議九:比照各級學校,不需另訂幼稚園假期辦法。(修正案第十八條之一)

說明:一、大學法、高級中小學教育法、國民教育法都沒有訂定當年學期辦法,為何幼稚園要特別訂定之,目的何在?若要獨厚幼稚園,我們樂觀其成,但希望在幼兒教育的經費及福利上多著力。
二、進修辦法中,鼓勵教師公餘進修,提昇師資品質,在寒暑假中,老師除了進修充電外,編寫教案、教室佈置、備課,都在同步進行,讓孩子能享有更好的受教權。

《幼稚教育法》各版條文對照表


台長: 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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