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突然想到這裡來 Complain 一下~~
近來拉薩咪阿探視兒子~
我準備一本"聯絡簿"交待事項並簽上我的大名
美其名是為了讓拉薩咪阿和我可以更了解兒子的狀況
實際上是不想再讓拉薩阿「歐北ㄎ一ㄚ」~~
這次......
一樣寫好交待與"是否同意"事項於聯絡簿上
因為~
1、之前在法院的協議是每年七月兒子均與拉薩咪阿同住一個月,下個月要至綠島旅遊,想帶兒子去。
2、法官裁定,之前我寄存證信函給拉薩咪阿告知欲帶兒子員工旅遊,未經拉薩咪阿同意即為兒子報名,認定我有刻意阻擾拉薩咪阿探視。
由於上述兩點原因,於是乎~~~
藉著此聯絡簿詢問拉薩咪阿同不同意那兩天讓我帶回兒子,並將接送時間、地點清楚寫上
沒想到得到的回應是「不同意」!!!沒有理由的~
我想說的是~~~
雖然那一個月與拉薩咪阿同住
但身為母親的我就要一整個月都不能見到兒子嗎?
雖然那一個月的協議並未協議到我是否可探視兒子
但事後也寄存證信函,希望我也能比照拉薩咪阿探視兒子的時間探視並帶回,不但遭到拉薩咪阿的拒絕,還被要求確實遵守協議否則將聲請強制執行!
法官的裁定更認定我無正當由,刻意減少拉薩咪阿與兒子同住之權益?!
難道身為母親的我就要這樣與兒子分開一個月完全不聯絡嗎?
這位女法官有沒有想過母親也是會思念孩子,而且還是從未分開生活過?!
更有一位律師跟我說~
他認為我這樣的要求很無理,那是屬於拉薩咪阿的權益,也是我們協議好的。而且兒子在我這裡的時候,他一個月只能探視九天,這一個月是屬於他的權益,本來就是有寒暑假增加天數的探視同住。而且~~才一個月而已還要要求探視喔。
我的要求有很過份嗎?我又不是要剝奪拉薩咪阿與兒子同住的時間,我只是希望我也能比照擁有探視權...
那這樣我是不是能反過來要求拉薩咪阿「兒子與我同住時他不能來探視,因為那是屬於我的時間,等到兒子與他同住的時間到了再來見兒子接兒子」!!!!!
這律師是不是很不合理?!
他一個月探視九天,一般的判決最多也只是四天(隔週帶回二天),我都同意讓拉薩咪阿帶回去這麼多天,這麼頻繁(連續三週每週帶回三天),為何還要來質疑我動機不單純?
難道從未和兒子分開這麼久的母親連想見個兒子都這麼難?
拉薩咪阿就是認定那位法官挺他,也認定那個月是屬於他的時間,他有權拒絕
可是......
這未免對我也太不公平與過份了(無論是拉薩咪阿或是法律上)
兒子在我這兒時,拉薩咪阿可以常常見到兒子並帶回
現在輪到與拉薩咪同住一個月,就只有這麼一個月
我卻連探視帶回的機會都沒有?!
而且我也已退讓到不要求比照拉薩咪阿的探視時間,只希望能讓我帶出去旅遊~~
我有很過份嗎?
照這樣看來~~如果兒子的監護權真的給了他~
我是不是就都別想見兒子了!!!
雖然早就猜想得到拉薩咪阿會不同意我帶回並出遊
但看到他寫的不同意三個字
我還真xxx的不爽!!!
憑什麼!他憑什麼!
那一個月並不是兒子就屬於他的不是我的!
憑什麼不讓我帶回並出遊
我也沒有要求很久
只是要求那兩天,我有很過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