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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2 08:36:10| 人氣787| 回應0 | 上一篇

行政機關財團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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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摘要:
題目:我國行政機關財團法人化之性質分析

本章主要是在探討公法人機制,從比較法觀之,日本在一九九七年的行政改革會議最終報告中,揭示創設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使得政府組織再造與職能檢討有了嶄新而不同的選擇方向。因此,公法人化主要是要達成組織改造、塑身及合身之效,和朝向更獨立自主的組織結構邁進。另公法人可以分為公法社團、公法財團及公營造物三種類型,然而本章作者主要是要探討公(私)法財團法人:
一、財團法人化之意義:
法人化是我國政府再造四化原則之一,其中包括財團法人化與行政法人化。
財團法人化的意義有兩說:
廣義說,許宗力所採,其可分為公法和私法上財團法人(本文作者採此說)
狹義說,李建良所採,只有公法財團法人而已
財團法人創設的面向,可以從兩個面向創設:
1、整個組織
2、某部分行政機關業務

二、財團法人化之模式:
1、國家直接創設或由行政機關改制設立
2、政府捐助資金占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部分則由民間捐助
3、政府捐助資金占百分之五十以下
4、政府對財團法人採業務委外或計畫補助方式

三、財團法人之定位:
(一)公法財團與私法財團之區辨:
學界對於財團法人制度的主要爭議,在於那些由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是否具備公法人的地位?許宗力認為應該透過基準法來明定法人的明確屬性。
(二)行政機關財團法人化後之法律定位:
主要是以資金來源為區分,可以區分四類:
1、政府出資百分之百成立的財團法人
2、政府出資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
3;4:私法上的財團法人

四、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的比較
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1、設置依據 必要條件才需依據公法 個別組織條例都依據公法
2、成立基礎 財產 行政任務
3、財務會計 一次捐助 每年撥款
4、職權運作 行政委託 法律授權
5、意思機關 獨立自主 行政機關指派
6、監督機制 間接監督 直接監督(立法監督與監察監督)
7、資訊公開 原則上不適用(行程法第2條) 適用行程法44、45條規定
8、解散方式 民法清算程序 提請行政院同意

五、財團法人化之前提要件:
1、任務定位:先確認政府職能>財團法人之專業性>是否具有非營利性
2、財務管理:關連性、穩定(獨立)性、專業性。
3、治理結構:
(1)體制結構:是否不適用科層體制
(2)組織內部人員組成:是否需高專業知識性成員

六、財團法人化正面與負面效應:
(一)正面功能:
1、彈性化
2、分權化
3、自主化
4、效率化
(二)負面功能:
1、民主控制不足
2、政治酬庸難防
3、人員待遇不平
4、公私界線混淆

台長: 小聲(la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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