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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7 15:46:22| 人氣1,1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策略性夥伴關係的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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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文獻檢討方面,由於關於此議題「策略性夥伴關係」之相關文獻不多。策略性夥伴關係,係著眼於地方治理模式的應用。故本研究擬採用地方治理途徑,形塑出策略性夥伴關係理論。問題是地方治理模式(local governance)的意涵究竟為何?對此,有關地方治理理論之相關文獻,歸納如下:
Leach, R(2001)提出三種英國地方治理理論,卽市場模式、網絡模式、社區模式。概略說明如下:
1市場模式(market model)
係指地方治理應強調市場機能的運用;亦卽地方當局(local authorities)應選擇「民之所好,好之」的原理;就民眾的需求決定施政取向,以使有限的財源,用在刀口上。
2網絡模式(network model)
係指地方治理應在於建構資源共享,利益均霑的考量上,而此種共享利益的作為,需要運用網絡的技術,始能增加互動與熱心參與;地方當局之主要工作,應在此。
3社區模式(community model)
係指地方治理應在使地方居民有社區意識,關心社區,參與社區;此種社區策略(community stragy),係當下最受肯定的地方治理作為。
Newman,J(2001)利用Quinn,R的競值途徑,以提出四種地方治理模式,卽層級節制模式、理性目標模式、開放系統模式、自我治理模式。
1層級節制模式(hierarachial model)
係指地方治理應在於建構優質的官僚體系(bureacucracy),行政或技術官僚應勇於任事、敢於負責,形成分層負責的效能行政(performance administration)。為達上述目標,更須有層層節制的監督或控制系統,始克獲致。
2理性目標模式(rational goal model)
係指地方治理應在能明確領航,因此,地方當局應在於施政目標之擬定,而且該目標(goal or objctive),係依政策規劃的原理設計,不受政治壓力的過度干預,而以民眾之福祉為施政優先順位之排序。
3開放系統模式(open system model)
係指地方治理應以全民為服務對象,並以民眾之事物為服務優先順位之選擇;即以開放系統面對公共事務,而非自外於全民社會,在封閉系統中閉門造車,勞民傷財竟無所獲。
4自我治理模式(self governance model)
係指地方治理應在於建全自我,強化自我,充實自我,使地方政府皆有能力發展建設,而非完全依賴上級政府或國家,致失其自主性(autonomous),而無法落實地方自治(local autonomy),此係當前推動地方治理時所最當排除者。
William L.Miller與Malcolm Dickson、Gerry Stoker等三人合著之「地方治理模式」(Model of Local Governance,2000)的一書看法,其實地方治理可分為四種:卽地方主義者、個人主義者、動員與中央集權者,其說明如下:
1地方治理係處理地方公共事務之作為模式總稱。
2地方治理因其服務目標、對地方自治的態度、對大眾參與的態度;主要服務承受機制及,主要政治機制之不同而不同,可類分為四種模式。
3地方主義者(localist)模式:係指企求地方社區需求的意見表達及會商,對地方自治強烈認同,對大眾參與予以支持並優先賦予民選代表權能,主要服務承受機制為多功能之民選行政當局,主要政治機制為經由地方選舉產生之代議政治。
4個人主義者(individualist)模式:係指確認個人選擇及服務反應,對地方自治態度之主張為保護個人而有上層介入之傾斜性認同及肯認需求,對大眾參與則贊同消費者諮商而非議讓大規模民眾參與,主要服務承受機制係專業服務提供者之競爭同仁,主要政治機制為個人權利如同消費者。
5動員(mobilization)模式:係以確認不利益和排他更有效的影響力,以建構變遷政治為主要目標,對地方自治態度強烈贊同變遷的動員過程,對大眾參與的態度亦予以強烈贊同, 其認為應由基層或分權結構承受服務機制,另主張發展參與之政治機制。
6中央主義者(centralist)模式:係以維持國家標準及國家民主優先為服務目標,對地方自治態度強烈反對,認大眾參與僅具有限價值,並以永續中央控制的機關主體做為主要服務承受機制,並認屬國家政府,包括:立法、指導及控制為主要政治機制。
英國學者Perri等六人在「在邁向全觀型治理」(Toward Holistic Governance,2002)一書中,指出政府改革成效決定於下列因素:是否屬問題解決的政府(problem-solving government)、在政策設計與執行上是否有效能(effectiveness in policy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是否理性設計(rational design)、有無整合(integration)、可否序列化(prioritisation)及能否預期防治(anticipation prevention)。其主要內涵如下:
1就政府功能而言,在於整合之多少,在非營利部門則有公私之分,階層有中央(國家)與地方之別;甚至全球化、區域化等。
2政府應奠基在再生夥伴之建構上,而各階層雖分工,卻有賴於部際間之協力。
3政府有責任策進各項改進作為,並應多所結合國際組織,如府際組織(IGOs)、國際安家銀行(BIS)、安全委員會國際組織(IOSCO)、紐約市(NYC)企業改進作為。
此即說明地方治理應採取全方位,結合社會資源,共同策進地方發展。此由英國的經驗而言之,由柴契爾主義(Thatchcherism)至工黨執政之所謂「新工黨」(New Labour),其間的政府改革不遺餘地;唯最受重視者卻在地方治理方面,其重要措施,包括:
1跨越新公共管理門檻,建構地方治理網絡。
2成立網絡式社區治理(community governance)
3跨越地方民選議員外,另選行政首長,形成多層次治理模式
4排除地方財政困境
5建構新治理過程,調整官僚體系為協調角色,法規為協助發展的工具
6地方治理發展至新工黨時期最大成就,就是全面改造公部門服務體系,並且實現多層治理(multi-level governance)的夥伴(partnership)與協力(joining up)時代之正式來臨。
在此值得注意者,即地方治理絕對不是「地方的事要由地方來做」,而是要視其地方事務的性質,而採取Jan Kooiman所謂新治理模式。
「新治理」概念的起源,主要是Kooilman(1993)為主部分學者提出朝向社會傾斜之新治理的論述,主要說明歐陸國家普遍存在的「國家中心主義」的治理思維,在驟變多元複雜的治理環境系絡下,面臨國家主權的弱化、民間力量的興起以及「難以治理」的困境,以「動態性」(dynamic)、「複雜性」(complexity)及「多樣性」(diversity)三面向的加劇,來分析歐陸國家與社會關係之改變(李宗勳,鄭錫鍇,2001:1-2)。Kooilman(1993)指出新治理是政府與社會交互影響與合作的一種新的安排或型式,指涉一種「新」的國家統治過程,或者是社會整體被統治及規範的一種新的型式;一種民主國家所謂「主權在民」與「公民社會」具體實現的表徵。「新治理」更是一種擁有自我治理(self-governance)能力的組織網絡,政府與其他組織或團體經由不同形式的互動,而相互依賴,一起承擔任工作與責任,達成共同治理(co-governance)的效果。因此,「新治理」與新公共管理所關注的面向相似,但是在解決的方式上卻有著相當大程度上的差別;新公共管理支持小政府(弱化),強調市場的優越性與競爭機制,但新治理卻仍重視公共管理所較忽略之政府的社會責任,試圖經由組織網絡(networks)關係,建立互信(trust)與多重組織協力(multi-organization partnership),達到共同治理的效果(蔡允棟,2001:115)。
按Jan Kooiman將治理分為三種模式(Kooiman 2003:79-129):
1自理(self-governance):即就地方依其作為能力可全權處理之公共事務而言。
2共理(co-governance):地方因鑑於作為能力之評估,需要上級政府夥伴努力;亦需要同級政府間之協力(collaboration),始可有效處理各項公共事務而言。
3層理(hierarchial governance):地方對於特別複雜之公共事務,應結合社會資源,共同策進;政府只扮演領航(steering)或監督(control)。

台長: 小聲(la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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