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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05 22:26:15| 人氣1,080| 回應8 | 上一篇 | 下一篇

好悲哀的銀行員工--新竹商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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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新竹商銀以24.5出售給渣打銀行,且渣打銀行預計於10/31前完成收購51%以上的股權。
問題是在這宗合併案中,權益最受漠視的員工似乎是麻痺了,沒有人對換老闆有任何異議,僅相信一句新老闆將保障員工權益,不做改變之類的言語,甚至有傳聞某一高層甚至說出:『新竹商銀過去沒有工會未來也不會有工會』這是未經證實的傳聞。
個人很好奇的一件事,難道該行員工都不注重自己工作的權益嗎?換了東家之後,員工對過去新竹商銀的承諾是否有效?新竹商銀對員工的承諾有效嗎?
以外商公司的作風,未來是否有辦法適應,如無法適應新的管理風格又該如何是好?沒有人關心員工的權益,難道員工自己還不關心嗎?
以勞基法規定之遣散費而言,係以平均工資計算,難道明星業務員不知道此時爭取結算年資後重新雇用會是更好的選擇嗎?
以渣打集團於超過50個國家設有逾500個辦事處,僱員人數逾30,000名(資料來源:香港渣打網站),平均每個國家平均約設有10個辦事處雇用約600人,故以新竹商銀83家分行,3~4仟名員工加上渣打3家分行1仟名以上之員工,合計約86家分行4~5000人以上之員工,勢必會有大幅調整的動作,只是時間點的問題。
在回顧竹商銀的員工,相信在過去10年左右,該公司必定有不少的所謂【組織調整】,之後又是因業績未達、考核不佳,【自願簽署......】等規避方式,以達到要求員工走路又不需依法資遣的動作必然不斷。
在這個關鍵時刻,你們再不為自己爭取權利,只有任人宰割。
大家都聽說過80-20法則,同樣的優秀的員工必然有限,大多數人是屬於沉默的多數,如果沒有人爭取,那必然是很悲慘的。
有一段時間曾聽貴行離職人員說一些關於貴行的逼人主動離職的方式,真是令人髮指,其實最簡單易懂的方式來說好了,貴公司55歲以上員工有幾人?50歲以上員工有幾人?45歲以上員工有幾人?40歲以上員工有幾人?35歲以上員工有幾人?至少個人認為,這些人萬一出現被迫離職時,在職場上的競爭力是最弱的,他们人生最菁華的年歲都貢獻給公司了,未來是最不容易適應的一群人
但是也是併購案之後最容易被裁的一群人。同業間併購後的慘案你們是充耳不聞?所以你們才沒有要求新老闆提供一定的保障?除了工作權外,還有很多潛規則,醒醒吧,可悲的竹商銀員工,我真的同情你們。

台長: And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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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好久沒上來維護了,突然看到本篇觀賞人數如此之多,不禁汗顏
各位仁人志士,何不留個言給小弟,給個回應拍拍也好
不要當潛水艇嗎?
2006-11-30 23:01:27
一一
寫的非常好


請新竹商銀的同事不要再做白日夢了


以為老闆會照顧員工


不要再相信那些屁話了


勇敢的站出來吧!!!
2006-11-30 23:23:48
竹銀的悲哀員工
你說的對 我們是被騙了
2006-11-30 23:51:15
帥哥小X
寫的非常好......建議大家勇敢的站出來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2006-12-02 22:13:46
可憐的新竹商銀員工
中興銀行被合併時,有加入工會的員工勝訴並要回減薪的薪資,第2次才加入工會的員工向法院上訴時已得不到相同的權益,因當時法院裁定未加入工會是默認無異議,所以新竹商銀的員工務必於12/5前加入銀行工會,為自己的權益護航
2006-12-03 12:31:42
吳掌櫃
加油!全力爭取個人權益!馬英九當選股市破萬點
2006-12-08 18:51:01
???人
別再打壓了,反作用力是很嚇人的
2006-12-09 10:41:56
mu
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在下深感2008年時局紛亂,大家應多多注意可疑事物互相幫助,才能安心度過,敬祝各位新春愉快,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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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7 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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