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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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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是台灣設有戶籍中華民國國民,即台澎金馬人民的主要身分證明文件。《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代替之。」[1]

 

 

歷史編輯]

起源編輯]

1931年12月,國民政府頒布了《戶籍法》,規定要開展戶籍登記和戶口調查,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1939年,國民政府頒發了《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規定適齡服兵役男子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這應該是中華民國實行身分證制度的雛形;1941年,為進一步加強對壯丁的管理,便於戶口調查,又頒發了《國民兵身分證暫行條例》,規定凡年滿18歲至45歲的役齡男子(必要時可前後各延伸5年,即13歲至50歲),必須領取國民兵身分證。

1946年,國民政府修正公佈後的《戶籍法》,明確提出「已辦戶籍登記之地方,得製發國民身分證,或經內政部核准以戶籍謄本代之。」[2]同年6月,行政院頒布了《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國民身分證的有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一代身分證編輯]

1947年5月,政府開始製作雙頁折疊式白色第一代身分證,發給18歲以上國民。[3] [4]

早期照片並不普及,部分省市政府所發放的國民身分證並不張貼照片,不過一定都有紀錄左右手指紋,規定指紋分「箕」「鬥」兩類,分別用「╳」和「○」表示。記錄指紋時由左到右自大拇指起數至小拇指,十個手指的指紋均要標識,如「左○○○○╳,右○○╳○╳」[5]

另外又以地名簡稱編號來辨識。例如臺灣省政府發行的一張國民身分證「市城文字第003號之5」,市字代表臺北市,城代表是城中區,文為文武里,003之5則是該國民所屬戶號。

臺灣編輯]

台灣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為方便管理台灣人,將人頭編碼,並配發證件。[6]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類似良民證的台灣身分證取消。

1949年,台灣省政府避免共產黨滲透台灣,宣佈台灣省戒嚴令後,立刻進行戶口普查,並正式換發身分證。因為台灣日治時期遺留戶政資料完整,換發迅速。

除此,1949年12月24日,大批外省人開始以各地良民證與居留證,換發標明「外省」字樣的身分證。來台人員換發台灣身分證較台籍人士困難,不僅須申報表和一張保證書外,也須找兩家店號作保。外省籍人士若無身分證,遭台灣官吏盤問,可能被迫入伍服兵役,成為補充兵員。[7]

第二代身分證編輯]

1954年5月,整理戶籍時第一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給14歲以上國民,形成藍色雙頁折疊式第二代身分證。[3]

第三代身分證編輯]

1965年4月至1966年5月,第二次全面換證,變成第三代身分證。男為淺綠色,女為淺紅色,改成單頁正面膠封。[3] 1965年4月17日,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發的編號第一號身分證,擁有者就是當時的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字號為「Y10000001」,包括英文字母共九碼,當時尚無檢查號碼。[8] 1969年(民國58年)電腦作業,加入第十碼,就是現在最右方的檢查號碼,以及出生登記就編身分證統一編號。[3]

第四代身分證編輯]

1975年10月至1976年,第三次全面換證,變成第四代身分證。男為淺藍色,女為奶油色,廢除口號。[3]

第五代身分證編輯]

1986年,第四次全面換證,變成第五代身分證。男為土黃色,女為桃紅色,廢除出生別、血型、教育程度欄位。[3]配合台灣地區戶政電腦化於1995年起實施,身分證同時由手寫資料改為電腦列印。

重號情形編輯]

在1995年之前,因為手寫資料的緣故,常有重號的情況發生;當公務員疏於核對身分時,讓身分證重號的另一人發生困擾,甚至生活陷入困境。即使今日公家已在積極處理此類問題,但類似的事件還是時有所聞。也因發行多年,現行之身分證最嚴重地被偽造所以政府在2000年初起便開始研議更換新身分證,但原先身分證上有像徵華人圖案,由於「龍」宗教上有敏感性,故被一些信奉亞伯拉罕諸教等人士所反對;經過數年設計,正式版本才於2004年定稿,且於2005年7月1日起全面換發。

捺指紋違憲性編輯]

第六代身分證編輯] 1997年全文修正公佈的《戶籍法》第八條:「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9]「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10]「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11]但此條文被爭議為侵犯人權時,司法院大法官於2005年6月10日以《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暫時處分六個月,以暫停捺指紋條款;並於同年9月28日做成《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認定捺指紋條款違憲、失效。

 
中華民國94年式國民身分證正面樣張
 
中華民國94年式國民身分證背面樣張

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第五次全面換證,變成第六代身分證。與以往不同的是,以淺紫、淺咖啡漸層隔色,不再以顏色區分性別。[3]第一張新式身分證發給代言人孫越但對於照片的規定嚴格許多;也因為公家有強制露出耳朵的規定,曾被部分耳部缺損(小耳症等)人士所抗議,但已經獲得改善。新式身分證每張均有特定的電腦編號,換(補)發後不再沿用。

第六代身分證樣張「陳筱玲」,並無其人,且照片膚色分佈不均勻,明顯為電腦合成影像2009年經新聞報導確認,照片雖經過電腦處理,但該名貌美的「陳筱玲」實有其人,為一位曾經拍過多支廣告公務員遊淑妃[12]若持證者為現役中華民國國軍軍人,則役別欄將會輸入「現役」;退伍後,役別欄依兵種之不同有「常官備役」、「預官」、「常士備役」、「預士」、「常兵備役」、「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備役」八種,但役畢後換證將不會顯示持證者曾任職之役別,此與舊式身分證不同之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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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2008年5月全文修正的《戶籍法》第五十六條:「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14]沒帶身分證,《戶籍法》罰則章不處罰,但警察若因而顯然無法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可疑人民身分時,得以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最多三小時。[15]《戶籍法》第五十七條:「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16]「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17]

為防止身份假冒,向政府機關、公用事業(如電信公司)等申辦各項業務時,除了身分證外,還需要另一有照片及身分證號的證件,如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等。身分證A123456789確實有其人,但已經太常被冒用,2010年臺北縣泰山鄉(今新北市泰山區)戶政事務所表示能專案受理改號。[18]

軼事編輯]

編號規則編輯]

目前的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一共有十碼,包括起首一個大寫的英文字母與接續的九個阿拉伯數字

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中的英文字母是以初次登記的戶籍地來區分編號的,而首位數字則是拿來區分性別,男性為1、女性為2,與ISO 5218以及類似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8381《資訊交換-人類性別表示法》的用法相同。

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英文字首的編號規則數字如下:

使用中的字母: 已停發的字母:
字母轉換字元縣市
A 10 臺北市
B 11 臺中市
C 12 基隆市
D 13 臺南市
E 14 高雄市
F 15 新北市
G 16 宜蘭縣
H 17 桃園市
I 34 嘉義市
J 18 新竹縣
K 19 苗栗縣
字母轉換字元縣市
M 21 南投縣
N 22 彰化縣
O 35 新竹市
P 23 雲林縣
Q 24 嘉義縣
T 27 屏東縣
U 28 花蓮縣
V 29 臺東縣
W 32 金門縣
X 30 澎湖縣
Z 33 連江縣
字母轉換字元原行政區停發日期現行行政區
L 20 臺中縣 2010年12月25日 臺中市
R 25 臺南縣 2010年12月25日 臺南市
S 26 高雄縣 2010年12月25日 高雄市
Y 31 陽明山管理局 1975年 臺北市
  • 原英文字首的編號並無「I」和「O」,因容易和數字「1」和「0」混淆。1982年新竹市及嘉義市升格為省轄市後,才開始使用該兩個英文字首編號。
  • 1967年,臺北市升格直轄市陽明山管理局劃歸台北市管轄後,Y字頭的身分證字號使用至1974年陽明山管理局虛位化為止。1975年以後於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初次登記戶籍者,改發與臺北市相同A字頭的身分證字號。
  • 2010年12月25日,部分縣市改制直轄市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於縣市合併之後裁撤,其代碼LRS停發。改制後登記戶籍者改發臺中市B)、臺南市D)、高雄市E)之代碼。

驗證規則編輯]

中華民國身分證的號碼可不是隨意就可產生,是經由一串公式所產生出來的[19]
例如:
B120863158 [20],B的轉換字元是11,所以是

1 1 1 2 0 8 6 3 1 5 8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然後再把每一個數字,依序乘上1 9 8 7 6 5 4 3 2 1 1 ,再相加
1\times 1+ n 2\times 9+ n 3\times 8 + n 4\times 7+ n 5\times 6 + n 6\times 5+ n 7\times 4 + n 8\times 3+ n 9\times 2 + n 10\times 1+ n 11\times 1
套入公式,結果為然後再除以10 如果整除,該組號碼有效
1 \times 1+1 \times 9+1 \times 8 +2 \times 7+0 \times 6 +8 \times 5+6 \times 4 +3 \times 3+1 \times 2 +5 \times 1+ 8 \times 1
=1+9+8+14+40+24+9+2+5+8
=120

\frac{120}{10}

120 \equiv 0 \pmod{10}

台長: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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