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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9 12:34:28| 人氣1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雇主不可繼續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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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可繼續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

說明: 雇主張三,三年前引進了一名外籍看護工瑪莉,當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許可期限屆滿後,張三非但沒有為瑪莉辦理出國手續使其出國,反而因瑪莉的表現良好,而留下瑪莉繼續工作,直到被查獲時,已經逾期了一個多月。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1款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57條第1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台長: 持志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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