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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4 19:53:09| 人氣16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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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权发展史专著
《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
(在搜索引擎可检索到该书电子版下载)
序言

《权利法案》作灯塔






1787年夏天,刚刚脱离英国殖民统治独立的北美13个州的代表在费城集会,为建立统一的国家起草宪法。他们于9月完成草案,并开始送交各州议会批准。新宪法制定出国家政府如何运作的蓝图,但没有包含有关公民个人权利的条款。这一点很快引发了公共辩论。宪法草案的支持者认为,规定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是多余的。而其他一些人认为,既然早期英国《权利法案》(British Bill of Rights, 1689年)和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都明确规定出受保障的权利,宪法有必要包含阐明个人权利的具体规定。

1787年12月,在辩论的白热化阶段,任驻法国公使的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致函新宪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杰斐逊在信中说:"权利法案是人民抵制世上所有政府──无论一般而论,还是具体而言──的权利,当不应被任何公正的政府所拒绝,也不应是基于推断而存在。"

杰斐逊的论点赢得支持,最终形成一个折衷方案:将在根据新宪法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立法会议上通过确保个人自由的修正案,以此为前提,各州议会同意批准宪法草案。后来的情况确实是这样。到1791年,这十条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被立为合众国的最高法律。

美国民主历程最初阶段出现的这种争议,在很大程度上预示了美国政治和宪法法律此后的发展,即双方强烈的观点通过一种复杂但极其务实的折衷方式得到调和。具有重大意义的另一点是,杰斐逊认识到明确限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事实上,《权利法案》可被视为是对美国价值观精髓的最明确表述:个人先于并高于政府。

正如书名《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所示,这本书致力于解释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基本观念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发展演变至今的历程。

本书面向各界读者,显然也可以用在中学和大学课堂。为此,我们正在编写网上讨论指导,内含相关问题和背景资料。网址是:http://usinfo.state.gov/products/pubs/

外国读者可能会问:"可是所有这些和我有什么关系呢?我的国家有不同的司法传统,我们没有权利法案。"

确实,美国《权利法案》是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历史产物。它源于当年美洲殖民地实行的历史悠久的英国司法体制所确立的权利。有些人会说,它带有对美国具体环境的特殊适用性。

但是,其他很多人认为,美国《权利法案》已超越了它发源的历史范畴。个人权利概念可以被视为是建设任何公民社会的一块基石。在很多时代、很多地方,《权利法案》成为给生活在专制体制下的人民指引方向的灯塔。

以1989年后发生的导致结束东欧共产党统治的革命为例。波兰新闻记者和团结工会领导人亚当·米赫尼克(Adam Michnik)在回顾那些事件的时候曾这样问道:法国革命(French Revolution)和美国革命(American Revolution),哪一个对现代欧洲影响更大?他的回答非常明确:

"美国革命体现了一种不带乌托邦色彩的自由理念。它继承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的思想,是建立在人民具有决定自己命运的天赋权利的基础上。它有意识地放弃了无冲突的理想国概念,主张建立一个以机会均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宗教自由和法治为基础的社会。"

台長: yulu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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