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約人:
委託者: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者: (以下簡稱乙方)
合約名稱: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委外管理合約書
緣為增進社區福利,健全住戶身心發展,加強【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設施之使用,雙方同意將甲方之【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設施委託乙方管理,管理期間屆滿後,管理權歸還甲方。雙方同意以下之條款:
甲方提供【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設施之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管理資產委託乙方管理。工作物等管理資產之所有權及與乙方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仍屬甲方,乙方僅享有管理之權利。
本合約所稱之「委託管理標的物」為本社區溫水游泳池內部相關設備(含游泳池、男女廁所、男女更衣間、溫水鍋爐及機房循環系統等及外圍週遭環境之清潔等)。
乙方得利用委託管理標的物自辦或提供甲方或其他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游泳池教育訓練、休閒活動。
(一) 乙方應優先提供【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設施供甲方休閒活動。
(二) 乙方得於【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設施自辦教育訓練活動、體育活動、休閒活動。
自民國98年 月 日起至民國103年 月 日止,共計五年。
(一) 乙方得於委託管理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一次,其期間以二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管理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未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二) 乙方申請繼續定約,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如【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設施未來仍有委外管理之必要,甲方應研訂繼續管理之條件,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倘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於期滿前三個月前雙方仍未達成合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之機會,甲方得公開辦理委外管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
(一) 乙方依本合約所取得之權利或其他權益,除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二)乙方因管理【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設施所佔有之管理資產,如為甲方所有,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本合約另有約定外,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第二條 履約保證金與權利金
履約保證金
一 履約保證之期間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資產返還完成後一個月止。
二 履約保證之金額
乙方應於開始管理前提供新台幣叁拾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計畫管理期間一切合約責任履行之保證。
㈠乙方於簽約時,應繳納履約保證金參拾萬元,以現金、匯票、保付支票或設定質權之定期存單(金融機構須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繳納。
㈡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五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四 履約保證之修改
如本合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失其效力之虞時,甲方得請求乙方修改原履
約保證,或取得適當之履約保證,並於原履約保證失效前交付甲方。
五 履約保證之押提
乙方違反本合約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之損害,或發生乙方應依本合約給付甲方懲
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
付之金額;扣抵後,乙方應立即補足該履約保證金。
六 履約保證之解除
㈠乙方於本合約所定管理期間之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扣抵情事者,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之責任,並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㈡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合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權利金
一 權利金以每一年為一期計收,乙方每期應繳付甲方權利金額分別為:第一年新台幣二十萬元整、第
二年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整、第三年新台幣三十萬元整、第四年新台幣三十五萬元整、第五年新台幣四十萬
元整;上列款項,由甲方移作溫水游泳池之主體結構、溫水鍋爐及機房循環系統等之折舊攤提及維修費用。
二 乙方支付上項費用,應採先期分季付費方式,即每年一次開立到期日各間隔三個月之支票4張,交付甲方。
三 乙方如未在前述權利金繳費期限前繳付當期權利金全額費用者,每逾1日甲方得加收當期未繳付權利金之千分 之二作為罰款,逾期1個月以上者,甲方得不另通知乙方,逕行終止本合約,收回管理權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甲方就下列事項為聲明:
(一) 甲方有權簽署本合約及履行本合約所訂之一切義務。
(二) 本合約一經簽署即對甲方具有合法拘束力,並得依其所載條款對甲方強制執行。
(三) 本合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甲方違反法令或甲方與第三人間現存合約之違約情事。
乙方就下列事項為聲明:
(一)乙方為依中華民國法律合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甲方核定之私法人),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其公司章程得從事本委託管理工作。
(二)乙方業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合約。
(三)本合約一經簽署即對乙方具有合法拘束力,並得依其所載條款對乙方強制執行。
(四)本合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或乙方與第三人現存合約之違約情事。
(五)本合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重大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或其他訴訟繫屬情事,以致如受不利裁判時對其管理本計畫或財務狀況有重大不利之影響。
任一方違反其聲明事項時,應賠償他方因此所生之損害。
(一) 甲方承諾依約定時程交付委託管理標的物予乙方。
(二)甲方承諾乙方之泳客可由前後門進出;會員可憑有照片會員證,由大門主控室前門進出;非會員及團體,
則須於大門主控室專設之「泳客出入登記簿」上登記後,使得進入,以確保社區門禁安全。
乙方就下列事項為承諾:
(一)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計畫之管理而與第三人簽訂之重要合約,包括但不限於管理設施維護合約,與保全公司簽訂之合約等,應即將該等合約之副本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合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如本合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甲方得依原約定之條件請求該第三人繼續履行,該第三人不得拒絕。
(二)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合約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均由乙方負責,且因此等事項致甲方所致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乙方承諾委託管理標的物保持全年開放,冬季期間應早晚2個時段(至少6小時)開放及全期保留一條靠 邊
長泳水道,供住戶專用。住戶優惠單次泳票不得高於新台幣30元。住戶會員優惠年費不得高於新台幣3000
元。
甲方列冊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由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依使用現況分批辦理點交。現況如有瑕疵或故障,雙方應於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中註明。點交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予以保管維護。
甲方點交予乙方之財產及物品,區分為「必須返還」及「非必須返還」二類。
(一)「必須返還」之財物,指於委託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本合約解除時,乙方應返還予甲方之財產及物品。
1. 乙方如使用不當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該財物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時,如該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非本合約第五條所訂之保險所涵蓋,乙方應自行購置相同或不低於原財物原有功能之新品替代。
2. 本項財物達使用年限時,應依甲方之規定報廢。乙方應於管理之期限內添購相同或不低於報廢品原有功能之新品替代。
3. 乙方於購置替代品時,應立即無償移轉其所有權予甲方,並通知甲方登記於財產及物品清冊。乙方並應將甲方財物分類編號標示於替代品明顯之處,乙方對於該財物僅有使用管理權。
4. 委託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本合約解除時,乙方應將該財物或其替代品現狀返還甲方,但如有減損其效用之瑕疵,乙方應更換新品。
(二) 「非必須返還」部分,指於委託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本合約解除時,如該財物已達使用年限而經報廢,乙方無須返還予甲方之財產及物品。
1. 乙方如使用不當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該財物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時,如該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非本合約第五條所訂之保險所涵蓋,乙方應自行購置相同或不低於原財物原有功能之新品替代。
2. 乙方於購置替代品時,應立即無償移轉其所有權予甲方,並通知甲方登記於財產及物品清冊。乙方並應將甲方財物分類編號標示於替代品明顯之處,乙方對於該財物僅有使用管理權。
3. 本項財物達使用年限時,應依甲方之規定報廢。乙方無須添購新品替代。乙方如購置替代品,其所有權屬於乙方。
4. 如本項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而委託管理合約屆滿、終止或本合約解除時,乙方應將本項財物現狀返還甲方,但如有減損其效用之瑕疵,乙方應更換新品。
乙方應確保其經營管理,符合甲方所核定之經營管理計畫、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計畫書、本合約及相關法令所訂之各項規範與要求。
(一) 乙方應自負盈虧負責管理、維護甲方所交付之委託管理標的物,並應負擔受託管理所衍生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等費用。
(一)(二) 委託管理標的物【溫水游泳池之主體結構、溫水鍋爐及機房循環系統等維修除外】所衍生之各項維護、保養、修繕、保管、保險等於點交完成後概由乙方負擔。每月電話費、水費、電費、及清潔維護費用由乙方負擔,並應於甲方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甲方繳費。
(三) 如乙方因業務需求增加之後續投資設備項目,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由乙方自費辦理,並於施作完成後提交修正後之竣工圖四份送甲方備查,移轉時,如甲方要求拆除復原者,應報甲方拆除計畫並予以復原。其涉及都市計畫、消防、建築管理、環保等相關法令者,乙方應依規定自行完成相關申辦手續,其所衍生之費用悉由乙方負擔。
(一)【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設施委託管理後,應維持「【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之名稱,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二) 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得使用於或出現於員工制服、收據或其他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乙方為管理【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設施有使用其商標或名稱之必要時,應於合理且適當之範圍內使用之。如甲方因乙方使用【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設施之商標或名稱,導致名譽受損,或受有其他之損害,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三) 乙方如欲於委託管理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外部張貼、放置、繪製或吊掛各類文宣、廣告物,須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始得自行依法令規定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一) 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至遲應於簽約完成後簽約起一個月內開始管理,違者應按日繳交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本條之懲罰性違約金上限為伍萬元。
(二)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擅自關閉,違者應按日繳交甲方懲罰性違約金壹仟元。乙方如有維修或其他必要,於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得暫時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之管理,但不得據以減輕或免除本合約所規定之義務,並仍應繳付權利金予甲方。但如為維護安全有緊急維修之必要者,乙方得先行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之管理,並應立即依該條規定通知甲方。
【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溫水游泳池】設施之管理不得分包。違反分包限制時,甲方得終止合約。
(一) 乙方應避免妨礙鄰近交通、污染環境或妨礙民眾生活安寧。
(二) 乙方於委託管理期間應負睦鄰之責,遇有民眾抗爭、第三人非法佔用土地、設施或類似損鄰事件者,應自行協調處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本合約期間內,乙方應對本計畫之管理及資產,向財政部核准設立登記之產物保險公司,購買並維持必要之足額保險。甲方應為共同被保險人。
管理期間乙方除依法應保之保險外,應投保並維持下列保險:
(一)財產綜合保險;投保額伍佰萬元。
(二) 公共意外責任險;學生及泳客每人投保額參佰萬元。
(三) 僱主意外責任險。
乙方應依本合約規定足額投保相關必要保險,其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自負額上限。
(一)財產保險中就屬甲方資產之部分,受益人應為甲方。
(二)保險事故發生後,除本合約經任一方依本合約相關規定終止者外,財產保險屬於甲方資產部分之給付應撥入甲方暫收款帳戶,用於彌補或重建本計畫資產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由甲方視乙方修復或重置本計畫資產狀況撥予乙方,如保險金額額度不足支應修繕或重置費用,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應由乙方負擔差額。
保險單應載明保險人同意保險合約之權利,於資產移轉時,於甲方同意後轉讓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移轉後之保險費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負擔,乙方已付而未到期之保費,由甲方退還乙方。
乙方之保險單或投保證明等文件應於管理開始前一天,提交甲方已投保之證明文件備查。
除依法令規定或經甲方同意者外,乙方不得批改保單致變更後之條件較原保單為不利。
乙方於任何保險事故發生後,應於通知保險公司之時,副知甲方,甲方得派人參與事故之會勘。
本合約期間如有延長,乙方應即延長相關保險期限,並應使相關承包商適度延長其保險期限;如有違反,甲方得先付費延長保險期間,並向乙方求償,或以乙方違約辦理。
九 保險其他:
如乙方(含乙方之分包商)辦理之保險致保險範圍不足、保險金額過低、保險期間不足或其他因素,致甲方或第三人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以填補損害之理賠者,乙方應負擔所有損害及損害賠償。
第六條: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
第七條、合約份數
本合約正本乙式兩份,由甲方及乙方雙方各執一份。
立合約人:
機 關: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管理委員會
負責人:葉倫鈺
地 址:台北縣板橋三民路二段三五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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