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科技保護措施,無罪?
簡榮宗
根據媒體報導,挪威奧斯陸地方法院在2003年1月7日做出判決,認為挪威少年Jon Johansen(在挪威被稱為「DVD Jon」,是電腦駭客眼中的英雄)破解電影業者在DVD光碟上的科技保護技術並加以散佈之行為,並未違反法律。此判決一作出,引起好萊塢電影業者一片嘩然,也突顯了長久以來關於「科技保護措施與合理使用」之衝突。
於1999年時,15歲的Johansen為了讓自己可以在使用Linux系統軟體的電腦上觀賞合法買來的原版DVD,寫了一個程式DeCSS,破解了電影業者讓DVD只能透過特定的影碟機才能收視的技術程式CSS(Content Scrambling System),並將該軟體之原始碼公布於網路上供人下載。電影業者為了保護自己的著作權,隨即由美國電影協會(MPAA)對Johansen提出告訴,主張未經授權的重製就是侵害著作權,並且破壞了DVD市場。
然而,奧斯陸地方法院主審法官Irene Sogn以及其他兩位法官卻於判決文中指出,Johansen所為並未觸犯任何法律,他有權選擇以任何方式來欣賞合法取得的DVD影片,而且檢察官並未能證明Johansen或其他使用者利用DeCSS程式複製非法盜拷的影片。因此,若要認定消費者破解自己的財產是有罪的事,任何人都無法接受。
其實,類似「CSS」此種由著作權人所使用,用來防止其著作被任意重製、下載的方法,在法律上稱之為「科技保護措施」。美國1998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第1201條即有所謂「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條款」之規定。換言之,若行為人規避著作權人所採取的科技保護措施,而將原著作備檔或轉換載體,將違反該項規定而須負擔刑事責任。而於我國,亦引進此種制度,於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3條中亦增訂「科技保護措施」之定義,並於修正草案第93條之1,針對破解或規避「科技保護措施」之相關行為,予以刑責處罰。
雖然將規避「科技保護措施」犯罪化之規定,可以防止燒錄、盜拷以及網路散布。但從合法使用者的角度來看,我國著作權法第51條,有所謂「個人非營利合理使用」之規定,購買正版DVD的消費者,本來就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就其購買的DVD重製,而不需經過著作權人之授權。可是,前述著作權法的修正案,將破解「科技保護措施」犯罪化,好像也連帶的限制了消費者之合法權利。就如同本案判決所說的,要認定消費者破解自己的財產是有罪的這件事,任何人都無法接受。因此, 「科技保護措施與合理使用」之衝突,在各國都引起爭議
。
前述判決雖然僅是挪威奧斯陸地方法院的判決,但因為其為世界上少數針對此爭議所為之判決,因此,其影響力將極為深遠。面對這樣的發展,在修正我國著作權法的同時,如何在科技保護措施與消費者權利之保護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恐怕是我們不得不去思考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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