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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7 09:41:08| 人氣2,30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條約、公報、議定書、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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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這麼多名詞來形容條約呢?
我們常聽到的,至少有
1.『議定書』,ex.目前最火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2.『宣言』,ex.總被拿來爭辯台灣與大陸應否統一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3.『公約』,ex.目前空運相關規定基礎的華沙公約Warsaw Convention、
4.『條約』,ex.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等等。

這些並不是外交辭令,而是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範圍。

先看最根本的條約好了,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國際法為準則而為確立其相互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

接著我們來看一份非常重要的公約。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簡稱VCLT)由聯合國條約法會議於5月22日通過, 5 月 23 日開始簽字。並在 1980 年 1 月 27 日生效。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是條約法上最重要的國際公約,他詳細規定了條約的締結程式、條約法的各項基本原則和條約爭端的解決方法。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條約可以以各種名稱命名。
「條約(treaty)」是最普遍的名稱,但是亦可以下述名稱之︰「公約(convention)」、「議定書(act)」、「一般議定書(general act)」、「議定書(protocol)」、「協定(agreement)」、「臨時議定書(modus vivendi)」、「教約(concordance)」、「憲章(charter)」、「宣言(declaration)」、「仲裁協定(compromise)」等等。
此外,條約並無正式格式的要求。
而通常條約是由四部分所組成︰標題、前言、規範條文、結語等。

因此,無論是用哪一種名詞來形容條約,並沒有差別。

補充:
條約可以分種類。
1.按締約國的數目可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
2.按條約性質可分為造法性條約和契約性條約*;
3.按地理範圍可分為區域性條約和全球性條約;
4.按條約的內容,可分為政治條約、經濟條約、法律條約等。
5.按條約的政治性質,可分為平等條約與不平等條約;
6.按締約國的地理範圍劃分,可分為區域性和全球性條約;
7.按條約的有效期限劃分,可分為有期限條約和無期限條約等。

*造法性條約是指締約各方為創立新的行為規則或確認、改變現有行為規則而簽訂的條約。這類條約通常是多邊的、開放性條約,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契約性條約是指締約國之間為在某一具體事項上確立一種權利義務關係而締結的條約,如有關邊界、通商條約等。但在實踐中,這兩類條約往往很難區分出來。

[新聞公報]不同於國家或政府間發布的[公報]。政府的公報屬正式外交文件 , 是國家主權的延伸 ; 當某國家發生重大事件 , 如宣戰、建交、斷交時 , 會以公報對外公告周知 。 新聞公報只能說是新聞稿 , 但為強調其重要性 , 故加上公報二字 , 可視為最正式的新聞稿。
新聞公報本身雖不是政府間的正式文件 , 但由於內容代表談判雙方或多方的正式意向、或會議共識 ,若未來將根據新聞公報內容簽訂[意向書] 或 [條約] ,則仍俱重要性 , 例如二戰間的[開羅宣言]即是以新聞公報形式發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5052002883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paper/html/index158.shtml

台長: yayaya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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