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心理學研究是屬於哲學的範疇,稱為哲學心理學。哲學心理學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中國、埃及、希臘和印度等古代文明。中國古代認為人的性情思想是由一定的器官承擔的,並且其活動會在器官上反映出來,如「心之官則思」(《孟子》),「人精在腦」、「頭者神之所居」(《春秋元命苞》)。「神形合一」、「形神相印」等思想在《黃帝內經》等涉及醫學心理的著作中有很多闡述和應用。在古希臘語中,心理學由「靈魂」(ψυχή)和「研究」(λόγος)所組成。柏拉圖提出過二元並存的理念,有人認為亞里斯多德《論靈魂》是西方最早的一部論述心理學思想的著作。經由長久的演變,慢慢的產生各式各樣不同的學科,包括了現在人所了解的心理學。
哲學心理學主要是在探討心身關係、天性與教養、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知識來源等四大議題。其早期的理論有一元論、二元論、環境決定論、精神決定論等。近代的哲學心理學則是有三大思想流派,包括了理性主義、經驗主義與浪漫主義。正如德國心理學家艾賓浩斯所說:「心理學有一個漫長的過去,卻只有一個短暫的歷史」。
在中世紀的伊斯蘭醫學與心理學中,已經開始進行臨床的精神科治療[1]和實驗研究[2][3]。
人本主義
二十世紀50年代,在行為主義與精神分析的影響下,人本心理學應育而生。[22]應用現象學、交互主體性、第一人稱視角,人本主義試圖捕捉整個人——而不是人格或認知的一部分。[23]人本主義心理學關注人類獨特問題的基礎,例如個人的自由意志、成長、自我實現、認同、死亡、孤獨、自由與意義。人本過程的特點在於它關注主觀臆想、拒絕宿命、著重成長的積極性而不是病理因素。一些人本學派的奠基人,如美國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創立了需求層次理論;卡爾·羅哲斯,創立了個人中心治療。在此之後,正面心理學剖析了人本主義,對其更進一步的科學分析。
存在主義
在二十世紀50到60年代,美國原精神分析學家羅洛·梅在德國哲學家馬丁·海德格爾、丹麥哲學家索倫·奧貝·克爾凱郭爾的影響下,走上了心理學存在主義之路。這包括存在治療。
存在主義心理學不同於其它人本學派,即人性中立視角、對焦慮的積極觀點等。[24]存在主義心理學注重於人文主題,如死亡、自由意志、意義,並認為意義可以被神話、或是講述方式改變。[25]對於死亡及未來的真實性,它通常會鼓勵人們接受自由意志,雖然這常常是令人焦慮的。
奧地利存在主義精神病醫生、大屠殺倖存者維克多·弗蘭克從集中營中吸取教訓,[26]總結出不同版本的存在主義治療法,這種方法著重於存在的意義,不同於阿德勒的尼采主義的權力意志或弗洛伊德的享樂意志。[27]
瑞士精神分析學家路德維格·賓斯萬格(Ludwig Binswanger),美國心理學家喬治·凱利(George Kelly)和梅(May)、弗蘭克爾(Frankl)一道,也被認為是存在主義學派學者。[28]
艾瑞克森(Eric H. Erickson)的心理社會發展論亦稱為【人格發展論】;共分為八大階段,分別為嬰兒期、幼兒期、學齡前兒童期、學齡兒童期、青少年期(青春期)、成年早期、成年中期以及成年晚期。
犯罪心理學是一門研究犯罪事件相關人物的行為的科學。與犯罪相關的人物,一般首先想到的是犯罪人,但也包括職司逮捕、偵查、追訴、審判、行刑的各種司法人員;此外也包括證人和被害人。
就犯人而言,研究他在不同情境下的行為、行為之原因。世人最關切的,大概是「什麼原因導致人犯罪」的問題;這主題與[犯罪人類學]]相關連。但犯罪心理學也研究犯罪人在事後的行為,像是在被追捕過程、在法庭上、在監獄裡的行為。
犯罪心理學家也可以作為鑑定人(英美法稱為專家證人),以幫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證人記憶的可信性等問題。和精神病學亦有處理到一部份的犯罪行為。
此外,至今較被忽視,但就一個社會的犯罪處理而言相當重要的犯罪心理學議題是:「如何透過矯治來減少再犯」。當代對犯人矯治研究最先進的國家是加拿大。
犯罪心理學,或稱為「罪犯側寫」,起源於1940年代時,當時的美國戰略情報局(Office of Strategic Services,中央情報局前身)要求精神病學家(psychiatrist)威廉·蘭格側寫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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