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大學生不滿周姓女友要分手,涉嫌在網路上刊登女友想徵求一夜情,女友不斷接到騷擾電話,向士林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姑念黃為學生且深有悔意,處分緩起訴,但黃必須在指定團體或社區義務服務一百小時。
本案中,黃姓男子的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第三百十條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且,於網路上刊登徵求援助交際之廣告,已觸犯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以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周姓女友還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向黃姓男子請求賠償所受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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