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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17:15:59| 人氣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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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有無重大變更-

標題:

刑事訴訟法及行政法有無重大變更?

發問:

正在準備國考,有去年95的刑訴教材跟行政法教材,想請問一下有再研究的人,今年(也就是明年96要考)的刑訴和行政法有沒有象形法一樣有重大變更或是修法?有的話是哪一方面?越詳細越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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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ync src="//pagead2.googlesyndication.com/pagead/js/adsbygoogle.js"> 1.刑事訴訟法部份: 一.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4951 號令修正公佈第31條條文 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85201 號令修正公佈第 101-1、301、470、481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三十一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慧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慧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羈押--要件2)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三百零一條 (無罪判決)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解釋/判例】*20年上893 *25年上895 *25年上3706 *29年上2784 *70年台非11 *73年臺上3892 第四百七十條 (財產刑之執行) 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罰金、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解釋/判例】*釋字第159號 第四百八十一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 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二項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條第三項許可延長處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九十九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 檢察官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而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裁判時未併宣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為有宣告之必要者,得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第四百八十一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 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二項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條第三項許可延長處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九十九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 檢察官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而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裁判時未併宣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為有宣告之必要者,得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之。 2006-12-12 16:12:54 補充: 1.行政法部份自95年迄今未有修改之條文,以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國家賠償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地方制度法、行政罰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全民健保法為限

其他解答:5FAD1C75CFAE8A5F

台長: wszsp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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