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
中央健康保險局98年12月17日健保承字第0980097120號令訂定,並自98年12月17日生效
一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為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定補助之經費來源為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保險人得依各年度分配收入額度限定補助人數。
三 、健保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被保險人,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經核可後,自申請次月開始補助本人及依附其投保眷屬自付保險費之二分之一:
(一)健保投保金額未達分級表第十級。
(二)全家人口之全年利息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
(三)全家人口之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獲分配之盈餘所得,其全年總額與前款利息所得合計金額未達新臺幣二萬元。
(四)全年家庭總收入除以全家人口之月平均數未達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
四 、符合下列條件之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為健保第一類至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時,自保險人核定之次月起補助其自付保險費之二分之一;其為第六類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眷屬比照補助之。
(一)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二)依附投保之被保險人,其健保投保金額未達分級表第十級。
五 、健保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被保險人,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經核可後,自申請次月開始補助本人及依附其投保眷屬自付保險費之四分之一:
(一)健保投保金額未達分級表第十級。
(二)全家人口之全年利息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
(三)全家人口之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獲分配之盈餘所得,其全年總額與前款利息所得合計金額未達新臺幣二萬元。
(四)全年家庭總收入除以全家人口之月平均數達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六 、符合下列條件之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為健保第一類至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時,自保險人核定之次月起補助其自付保險費之四分之一;其為第六類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眷屬比照補助之。
(一)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二)依附投保之被保險人,其健保投保金額未達分級表第十級。
七 、申請第三點至前點所定之補助,於被保險人停保期間,依附其投保眷屬之補助應予停止。
八 、本要點所稱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消費支出,依中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各年度所定數額為準。
經核定符合第三點至第六點補助後,加保之眷屬自加保之月起補助之。
九 、申請補助自付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及各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後,由保險人辦理補助事宜。
經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定符合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免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由保險人洽請內政部定期提供資料,辦理補助事宜。
保險人為辦理補助資格審查業務需要,得洽請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全家人口之公司股東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獲分配之盈餘、利息所得、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及各類所得總額等資料。
十 、保險人依第三點至第六點辦理認定時,應依下列規定審核被保險人全家人口及全年家庭總收入:
(一)全家人口範圍: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
3. 申請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4. 與申請人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前款全家人口計算:
1. 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與申請人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 服兵役或替代役。
4. 入監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5.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 全年家庭總收入範圍係指全家人口之下列收入:
1. 最近一年工作收入、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及其它收入等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
2. 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無申報薪資所得者,以健保投保金額核算各月薪資收入。
3. 全年月退休金及月撫卹(慰)金總額。
(四) 前款第1目各類所得中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等工作收入總額之月平均所得未達申請時之投保金額者,以申請時之投保金額核算。無投保金額時,具工作能力者,其投保金額以基本工資計;無工作能力者,其投保金額以零計。
(五) 前款所稱具工作能力係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 經本局核定為重大傷病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 受監護宣告。
十一、經依本要點核予補助者,以一年為限,屆期應重新申請或由保險人清查。
本要點發布前經依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規定核予補助者,繼續補助至屆滿六個月,保險人應依本要點重新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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