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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2 13:19:02| 人氣9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九十八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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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報名日期:98年8月3日至12日考試日期:98年11月14日至16日

考試地點:分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南部(高雄)等三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 現職人員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 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得列入總成績,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 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 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三)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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