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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17 23:48:48| 人氣6,51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掌衣失事,掌帽越職——論釋字第5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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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非子‧二柄篇》中有一個故事是這樣的。韓昭王喝醉酒後倒在床上睡著,掌帽的擔心他著涼,拿衣服蓋在他的身上;韓昭王醒來之後,詢問左右是誰替我加蓋衣服,左右回答:「是掌帽的。」,於是韓昭王同時處罰掌帽的和掌衣的。因為掌衣的忽略職責,掌帽的超越職守,兩人都該罰。

韓非對於這件事做出下列評論:「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陳言而不當。越官則死,不當罪,守業其官所言者貞也,則群臣不得朋黨相為矣。」這段話用國語講,意思就是人君對臣下的原則是:臣僚不准超越職手而建立功績、不准鋪陳言論與行事不合。如此,有職守的人便能處理號分內的職務,而群臣也不會為了博得君主的喜愛而互結朋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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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解釋文的前半段針對行政院不執行預算案是否違憲進行解釋,解釋文中認為「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這段解釋的重點在於確定廢核四的這項停止執行預算案的行政行為,屬於國家之重要事項,基於民主國與法治國原則,代表民意的立法院有權參與此國家重要事項之決策權。這段解釋內容符合法學解釋邏輯,至此大法官尚無失職之處。

接下來就妙了。注意。

釋字第520號解釋:「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 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

誠如聯合報於1月16日的社論指出『解釋文的主軸架構是憲法本文五十七條及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以下簡稱「主軸條文」)。這兩個條文皆是對於覆議案的規範。前者規定:「重要政策」經立法院覆議通過後,「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或辭職」;後者則規定: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等……覆議時如經立院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是,五二0解釋一方面認定「預算案是措施性法律」,且又認定核四預算是經由立院覆議的「重要政策」;但另一方面卻又似乎認為,行政院長若未「應即接受」由覆議程序決定的重大政策,僅屬「程序瑕疵」而已,且竟然還可以「事後補正」。這實在是難以理喻的憲法解釋』。

如果依照解釋文行文的邏輯,解釋文說明法學見解後,接著大法官應依照現行形式之法規範提出決定,即應對於行政院片面宣布停止核四預算案進行是否違憲的決定,但是大法官迴避了這問題,將這個憲法層級的問題轉移到「程序瑕疵」上。大法官的職權在於控制憲法、法律、命令之合憲性,對於停止國家重要事項之預算案此類憲法層級的問題,自有其職務上應有之責任,大法官逃避決定是否違憲之最終判斷,顯有失職。

解釋文接下就更妙了。司法權超越權限,介入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尚未發生的互動可能狀況。

我們先看釋字第520號解釋:「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依照大法官的解釋,如果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時,行政院長不用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或辭職」,或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而是依照釋字第520解釋:「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

問題來了。

第一、 司法權為何可以指導行政權和立法權的互動?大法官的職權中,僅賦予大法官三項權力,即「解釋憲法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我從來沒有聽說有「司法指導」這個名詞和學理,就此點上,大法官顯有違反憲法之法治國原則。

第二、 為什麼大法官對於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不採取僅根據憲法現有機制,而提出一個可選擇的空間,即「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原來連大法官都提議可以不照憲法?命令違反法律,命令無效;法律違反憲法,法律無效,那大法官解釋違反憲法呢?難怪,全國沒有太多人尊重憲法,因為大法官本身就不理會憲法的規定。

大法官提出解決方案,很明顯的是超越司法本身的權限,這項工作本來不應該介入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範圍中,如今提出解決方案已經越職,而且更現實的是行政院和立法院都不一定會依照大法官的建議而為,那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85號解釋:「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不就成為一段廢話了嗎?大法官自己給了自己一個難題,釋字第520號解釋已經導致大法官本身的權力與地位下降。越職不成,反而喪權。

如此想想,韓非子所謂;「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陳言而不當。越官則死,不當罪」所彰顯的各執掌堅守本位,不僅僅在於避免處理職務執掌者失職和朋黨之患外,釋字第520號解釋更告訴能我們堅守本位能確保本身執掌的權力。韓非的這段話實有其政治學上之合理性。

P.S.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及相關協同意見書、部分不同意書、不同意書,請至http://www.judicial.gov.tw/9-520.htm

台長: 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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