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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票不用修法 (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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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票不用修法 2004年03月24日 (轉載)


驗票要不要修法?需等選後幾天,依法才可驗票?
一九九二年黃信介因作票案落敗,民進黨包圍花蓮縣選委會,要求「立即驗票」。隔著拒馬,雙方政治談判,結果三天,僅僅七十二小時,法院立即進行全面驗票。
離三二○之後,已四天了。法院什麼時候啟動驗票,還沒個準。檢改會呼籲該是司法站出來解決爭議的時候。陳水扁卻丟出一個變化球,要修法「行政自動驗票」。
民眾聽了煞有道理,而我們的媒體總在第一時間只能轉播總統說法,無法細察內容。


行政立法踐踏司法
第一、現有法律即可驗票,黃信介案就是個例子,無需修法。
第二、修法得過五關,從逕付二讀;二讀交付朝野協商;四個黨團都簽字;加開院會三讀;總統依法十日內公告。
第三、如果朝野協商,民進黨雖依總統承諾簽字,但台聯不簽字;陳總統既又無須為台聯負責,又拖延了驗票程序,國親豈不是又上當?
第四、三讀後交總統公告後始生效,民進黨立委葉宜津雖表明,第二天就公告;但依法總統可以拖個十天,在野黨到時叫天不應、叫地不靈,怎麼辦?
第五、「朔及既往」不符法律正義。司改會罵得好,這是行政立法聯手踐踏司法。立法院修「自動驗票機制」,也應下屆選舉才適用。溯及三二○,台聯可以據此不簽字。法、理與利,都站在他們那一邊。
我們媒體不熟法律,玩法的人因此處處可找竅門。若附和陳總統,群眾被驅散了,驗票被延遲個十五天,行政手腳都摸光了,才來驗票;國親等於自動繳械。
驗票!現在法律,法院立即就可驗票。別再拖了!

台長: tw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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