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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7 09:31:00| 人氣1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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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是我們的希望

Shanghai Accord

上海多邊協議

近年來,國與國之間的互動頻繁,小自國與國交往,大到國際的集團行為,都需要各式各樣的文件加以確認。由於這些文件的名稱太過雜多,從而也就難免造成人們在翻譯和理解時的障礙。

就以二○○一年亞太經合會部長會議及領袖峰會為例。它在最後共同署名發表的宣言裡,附帶了一項稱為Shanghai Accord的決議文件。這項文件其實乃是此次大會最重要的實質成就。根據各國討論後的結論,亞太國家決定要求在卡達舉行的世貿組織大會,就貿易自由化問題展開新回合談判,以完成當年「關貿總協」烏拉圭回合未竟之業。十月初七大工業國財長會議在華府集會,也做了同樣的決議,這意味著歐、亞、美皆主張貿易自由化持續進行,顯示出整個全球化的走向,並未受到任何阻礙。除此之外,這份文件也宣示了亞洲本身為配合此目標,決定將加速自由化,並根據一九九五年《茂物宣言》中所提示的「茂物目標」(Bogar Goal)及一九九六年的《大阪宣言》,讓此區域的已開發國家於二○一○年完成自由化,開發中國家則於二○二○年達到此目標。

因此,Shanghai Accord 是重要的,它的重要程度一點也不輸給《反恐怖宣言》。問題是這項文件究竟要如何翻譯呢?台灣的報紙有的譯為《上海共識》,有的稱之為《上海約章》,究竟哪個較準確?

近代由於國際事務的類型日多,在當事國對某問題達成一致見解時,對簽署的文件,有許許多多名稱,其犖犖大者有:

「協議」(Agreement):指口頭或書面獲致共識,它也可稱「協定」,民間使用這個字時,可稱「契約」。

「了解書」(Understanding):也指口頭或書面的獲致共識。

「同意書」(Concurrence):意思與前相近。

「盟約」(Pact, Compact):多半用來指建立軍事盟國關係的文件。例如,第二次大戰後,以蘇聯為首的東歐社會主義集團即簽訂了《華沙盟約》(Warsaw Pact),但一般卻譯為「華沙公約」。這個概念所指涉的當事國,必須超過兩個以上。

「定案書」(Settlement):它所指涉的,乃是極為複雜而艱難的問題,終於獲致解決的文件。例如,印度與巴基斯坦的「喀什米爾衝突」複雜萬端,因而國際政論界長期以來一直希望各方能將此問題解決,簽署《喀什米爾定案書》(Kashmir Settlement)。

「條約」(Treaty):這乃是最古典的用法,也最正式。無論兩國或多國,也無論就任何問題簽下正式文件,皆可用這個稱呼。例如,《美日安保條約》(Japan-U.S. Security Treaty)、《北大西洋公約》(North Atlantic Treaty)、《反彈道飛彈條約》(Anti-Ballistic Missile Treaty),以及一九九一年為歐洲貨幣統一奠基的《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等。

「多邊協議」(Accord):將這個詞譯為「多邊協議」,主因在於這個詞的常識性定義,乃是將各種不諧和之聲音或主張,使之諧和。因而它的指涉範圍已不明言的為超過兩個國家。一九九五年,聯合國為解決波士尼亞的內戰問題,邀請各方商討,達成了所謂的《戴頓協議》(Dayton Accord),即是最典型的例證。

因此,上述所有的名稱,儘管在程度上有強弱之別,但皆可視為同義詞,它們對簽字國,都有必需的「約束性義務」(Binding obligation)。祇是在所有的名稱裡,「條約」最為具體而已。

祇是近年來我們在譯名上日益鬆散且不講究,例如「條約」之名,早年我們將多國的條約稱為「公約」,照這樣的邏輯,像歐盟十二國簽字的《馬斯垂克條約》,若以《馬斯垂克公約》稱之,可能更為貼切,像《北大西洋公約》和《華沙公約》,則可能稱《北大西洋盟約》和《華沙盟約》,才更為精準。

而除了上述比較正式的名稱外,近年來還有若干與條約或約定相關的名稱,也頗引起討論:

例如「誓約」(Covenant),這是個起源於神學的名稱。人與上帝立約,以及盛放十誡的「約櫃」,都用這個字。後來它被移用到政治上,因而聯合國遂制訂出了《公民權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但將Covenant 譯為「公約」實在有欠妥當,因為神學上的「誓約」,乃是一種人對上帝的宣示性承諾,聯合國的該項文件,因而也宣示性大過實質性,它希望簽字國能努力以赴地去達成該文件裡所宣示的標準,但簽字國卻沒有「約束性的義務」。也正因此,此項文件若譯為中文,仍以「誓約」為佳,將它譯為「公約」,即難免和真正有約束力的「公約」混淆。

再例如,今年美國布希總統就職後,悍然撕毀了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這項文件幾乎全球所有國家都簽了字。所謂「議定書」(Protocol),也可稱「草約」,但這種「草約」其實已具有準條約的效力,也正因此,有些評論文章遂直接將它寫成《京都條約》或《京都協定》,美國撕毀該議定書而引起極大指責和反彈。法國甚至公開抨擊稱「自私的美國」,由此也可看出Protocol仍以譯為「議定書」較為妥當。以「草約」稱之,難免造成混淆。

也正因此,當我們面對愈來愈多的各種國際約定文件,在翻譯時遂需要格外慎重,這種名稱的翻譯,一點點的差誤,即可能將它的形式條件混淆,「誓約」譯為「公約」,即是例證。

而追根究柢,Shanghai Accord究竟如何翻譯才比較妥當呢?Shanghai Accord乃是亞太經合會部長會議討論的核心課題。部長會議所獲致的決議,最後再交由領袖峰會認可,而其內容除了有態度的宣示外,各國對努力的目標及減少貿易成本等問題上,也都規定得極為明確,從這樣的角度看,它其實已具有「多邊協議」的要件,將它譯為《上海多邊協議》,應屬恰當,若將它譯為《上海約章》,雖然奇怪,但仍可通。但若逕稱之為「上海共識」,由於它已將文件的形式要件取消,可能就錯得多了一點!

台長: J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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