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姓婦人42年前與第一任丈夫離婚,丟下1名女兒,隔年再嫁第二任丈夫,生2子後離婚,丟下2子分別為4歲、2歲,離家出走38年。方姓婦人近年因身體不佳,向法院聲請要求3名子女扶養,被3名子女拒絕,台南地方法院認定方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照顧之義務,駁回她要求子女扶養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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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歲的方姓婦人向法院聲請指出,她與第一任丈夫結婚5年育有1名女兒,離婚改嫁再生2子,第2段婚姻也維持不到5年即離婚。因年事已高,無法工作,配偶為中低收入老人,沒有房屋,需租屋生活,實難負擔生活開銷,因身體不適,向法院聲請要求3名子女每人每月須付她5千元扶養費。

方女的3名子女均向法院拒絕母親的扶養聲請,與第一任丈夫生的女兒指出,她4歲時父母離婚,母親即離家不再關心她的生活,未對她盡到任何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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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travisn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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