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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5 18:14:48| 人氣1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惡質的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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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看見一則多年前的社會新聞。內容是有一個性侵犯為了逃避服刑,勒昏焚殺一名前程似錦的博士生,還冒用他的身分,換發死者的身分證件。一、二審皆被處以生命刑。最新消息是這位犯嫌,最高法院又發回高院更審,理由竟是加害者雖無悔意、亦無教化之可能,但上述理由不構成死刑要件,故發回高院更審。

  加害者,無悔意、無教化可能,死刑的要件,刑法271條第1項寫的不夠請楚嗎?另外,本案件發生約莫五年後,這則案件後續一則追蹤報導,記者曾訪問本件被害者的父親,這位父親說:「這種過程(雖)已經經過,很殘酷,案件一直延宕到現在,(無奈地說)反正這只是新聞,社會新聞的一個角落而已,人家也不會去關心啦,並感謝記者的關心」;最後還說,「如果你們真的關心的話,你就一個結語就好,『司法的判決是對全民交代,不是對我們受害人交代,要對我交代,也沒辦法還原,還原─一個人(指他的兒子)。』
   生命刑,對加害者是很殘酷的制度,但被害者被害死,難道不殘酷嗎?
   臺灣司法,會讓人有些懷疑,有些情形,只能事後採認加害者自白,而常淪為加害者的一面之詞。本案被害者有一位交往多年互動頻繁的女朋友,但這個惡質的加害者卻說是被害者想對它做不雅舉動(事後警方查證是因為被害者剛與同校同學打完籃球,身體濕黏,隨即赴約,而嫌犯故意約在汽車旅館)。如果這位被害者不是有交往多年的女友,是不是會有被害者被殺害後還莫名被誣陷,而含冤莫白的情形!
  加害者的生命,在法官眼中是生命,那麼本於同理心,被害者的生存權利、被害者家屬的遺憾、難過與難以抹滅的痛苦,在你們的眼中,又是什麼?
    
   

台長: 蹤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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