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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6 10:59:08| 人氣1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賣屋節稅篇】所得低按實際申報 賠售可列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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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優新聞網 (2009-05-05)
張中昌

時節已經進入五月的報稅季,如何節稅已成為納稅人熱門話題。房仲業者提醒,不動產的交易或出租、承租行為,在綜所稅申報時都有節稅的方式,納稅義務人除必須瞭解稅法相關規定外,也要著手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才能在所得稅申報上,為自己爭取到最有利的節稅空間。

首先,從賣房子的屋主角度來看,最單純情況是因售屋產生所得,而最簡單的申報方法,就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計算出售屋所得。舉例說明,當一棟房屋位於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依財政部公告出售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29%,在申報所得時就需填寫財產交易所得為29萬元。

不過,若是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也可以選擇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

所謂「取得成本」是指取得房屋的價金與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一切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而「移轉費用」則包括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也就是說,屋主當初購屋時,付出的相關稅費、仲介費和代書費等,以及購屋之後的裝修費用,加上購屋之前付出的利息,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都可以扣抵。

此外,如果屋主是以低價賠售,則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且當年度不夠扣扺,可以在之後三年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以最好先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台長: 太平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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