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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人不倦」的「學術綁架」制度---四「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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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人不倦」的「學術綁架」制度---四「張」事件 楊澤泉 2010/10/1

儼然「成大屠宰廠」的會議,形同「圍毆行為」發生在教師節的隔天,實是在有過諷刺。我極為不能接受,也完全無法認同今天的部分發言。我嚴重抗議並且拍桌退席,卻又接到電話要補投票,我不願意也不可能當劊子手,並且拒絕投票。後來的投票結果,六票贊成,兩票無意見表決通過。請問博委會開會議程由誰決定,今天的會議憑什麼召開。又根據為什麼? 所謂代理主任又自以為是誰? 難道這是今年教師節的特別禮物。
張心馨「所謂」的教授,先有張景盛案,因著不公不義的所謂違反學術倫理,張景盛含冤退學,明明是殺人的掛名制度,報紙上的評論「學生抄襲固然違法,但老師拿發票浮報也是違法」,外人以為是一般的抄襲,誰知道他抄了自己的文章,只是因成大的明顯不合理的「掛名制度」,為求能畢業而「改成」另外一位指導教授掛名,成大企管系的部份教授為維護這種既得利益的制度,竟然透過「集體暴力」的決議,在很多人不明就裏的情況而遭退學。學生的確有錯,但罪不致死。 
有過甜頭,進而再接再厲以「所謂」的誣告,試圖再次以行同「集體暴力」的方式,攔阻張偉豪提出論文計畫,讓張偉豪無法畢業。問題是攔阻的理由極其荒謬。除了誣告,另外指控2006年初的研討會,張偉豪當時只有參加一場,違反「規定」的應該公開發表且領取費用,因此要求不得提出論文計畫。問題是2006年並沒有提出,2009年7月張偉豪提出張心馨違反著作權法告訴後,在張偉豪提出論文計畫準備畢業時,以「秋後算帳」形同「學術綁架」的方式,利用博班委員會進行報復,原本是張心馨的個人行為,竟然獲得企管系部份教授的投票贊成。如果這個提案能通過,事後亦應將因張景盛案已經起訴的張心馨教授停課,靜等候法院的判決?
這個顯示已經不是個案,也不只是個人行為,而是毫無公益公理的集體暴力。這當然不是教育,是種恐怖行為,非常諷刺的是發生在教師節的隔天。

企管系不把張景盛的抄襲真相公開,面對580幾個「中時網路」的報導與回應,竟然毫不反應。這件醜聞案徹底毀了張景盛,也想要毀掉張偉豪,難道這叫做「毀人不倦」。形同為維護既得利益的「學術綁架」制度,這是那一門子的「學術倫理」?
張景盛與張偉豪事件的先後發生,凸顯成功大學掛名文化與制度殺人的規定,雖然這不只是發生在成功大學,但面對「學術惡霸」的校園次文化,五年五百億的頂尖大學計畫,的確相當這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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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C
以下摘自-民國101年7月10日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公開聲明
(網頁): http://www.ba.ncku.edu.tw/design/index.php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公開聲明- 澄清本系教授張心馨遭受誣陷事件之始末

國立成功大學企管系張心馨教授於民國97年間,遭本系前博士生張景盛、張偉豪不實陸續提告詐欺及違反著作權法,當時媒體未經詳細查證即加以大幅報導,致使本系及張教授之名譽受到重大傷害。而張教授隻身面對司法調查、審理,歷經5年歲月,所受身心煎熬與冤屈更是常人無法想像。
所幸,經過司法機關調查,終於查明張景盛及張偉豪提告事項均非事實,而還張教授清白,且經本系詳細調查,更發現張景盛及張偉豪嚴重違反學術倫理,實無法見容於學術界,目前亦已退學確定。此事至此,是非黑白已甚明顯,張教授並無個人操守問題,其確係遭誣陷。
本系有感於張教授深受委屈,並為澄清社會誤解,特此聲明,希望自此之後,社會大眾勿再以訛傳訛,以恢復張教授學術清譽。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民國101年7月5日

※ 著作權法案:於99年12月7日臺灣臺南地檢署偵查終結,張心馨不起訴 (提告人:張偉豪、鄭時宜)
※ 詐欺案:於101年 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張心馨無罪確定 (告發人:張景盛;告發證人:張偉豪)
2013-09-19 20:04:29
tim
應將不起訴處分書及判決書(含高院和地院)貼出,以讓全面貌顯示!
2013-09-27 18:01:04
Xin
國立成功大學 新聞中心-新聞稿 (民國101年11月1日 ):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公開聲明- 澄清本系教授張心馨遭受誣陷事件之始末
(成大新聞稿 網頁): http://news.secr.ncku.edu.tw/files/14-1054-99274,r81-1.php
2014-08-19 14:12:45
Xin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312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312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2014-08-19 14:17:16
Xin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312號….
主 文
原判決撤銷。張O馨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告發,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所述犯罪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發票所載之交易乃實報實銷,有真實支出、取得憑證後才向成功大學核銷,....
......
六、經查(附表編號2至11部分):
(一)證人張偉豪及柯泰德均僅就附表編號1...,而非附表編號....
(四)據此,本件...除告發人張景盛之單一指訴外,別為其他事證足以佐證補強,揆諸上開於告發人補強性法則之說明,自無從遽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斷。
七、再查:
(一)此部分之公訴事實,除經告發人張景盛指訴外....
(二)證人張偉豪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時間大概是在96年,.... 排除附表編號1所示論文於95年10月間(該發票之開立期間).....。亦即依時序之觀點,證人張偉豪之及柯泰德之證詞,尚不足以確認被告未曾於95年間委請告發人張景盛將附表編號1所示論文送請百年翻譯社提供服務之事實。
(三)證人張偉豪曾因附表編號1所示論文,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侵害於著作......而證人柯泰德所為之編修,亦均屬刪除....等用語之潤飾工作,....
(四)綜此,證人張偉豪及柯泰德於96年....,既均僅屬單字片語之刪除與潤飾工作,既無從證明該篇論文未經百年翻譯社於95年間提供英文翻譯或修改之服務,則此等事證,亦無從佐證告發人張景盛所為指訴與事實相符,自不得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八、依上論述,本件公訴事實,既均僅有告發人張景盛之單一指訴,別無其他經與告發人之指訴綜合判斷,….,自應認為被告之犯罪未獲嚴格之證明,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九、原審未予詳查,遽依….....但均無從資為認定不利於被告事實之積極證據,不能憑以佐證告發人張景盛指訴之真實性。…
…..經本院函詢高雄醫學大學....函覆略稱「...無法查得94年本組有編修英文論文之序號之記錄,目前本組無編修英文論文之序號」等語...,….不足以補強告發人張景盛之指訴。
從而原審依據上述事證與被告之辯述上瑕疵,而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核與本院之判斷不相符合。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事實認定違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諭知無罪之判決,以昭慎重。
....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2014-08-19 14:56:53
Xin
您寫的都不是事件, 請刪除!
2015-05-28 11:53:03
Xin
您寫的並非事實, 請刪除!
2015-05-28 11:57:39
事實
Honesty is the best policy.
約十年前,我所指導的一位博生被我發現其論文是拿了他人的中文論文給翻譯社寫成英文,再拿來與我討論和檢閱 ,又發覺論文有嚴重抄襲與一稿多發表,我要求他撤稿,他不但不願意,來校無數次哭鬧且威嚇,還將作者換了另一位老師名字;加上被「一群近利繁殖學閥慫恿」之邪惡勢力,編織假故事,提供不實資料,狠心到地檢署提告。
然,地檢署的事務官丶檢察官丶一審法官也願意被騙(或許蒙蔽,還是趁機想好好修理一下大學教授),他們完全沒有任何研究論文刊登在國際正式期刊的歷驗,並不願驗證資料的真假,卻將偽造資料當真的,且有意將真的證據不當一回事,在法庭高高在上 自以為是,故意踐踏侮辱被誣陷者,胡亂辦案。
當時的成大在乎聲譽,主秘Chen 竟然要我 "認罪" ⋯⋯
最後,案件雖然2012在高院沈冤得雪。
請問,整個受傷最重是⋯?

都傷得不輕。傷得更重的是學術界,更促成台灣的詐騙文化!

https://www.ct.org.tw/1304899
2017-05-04 11: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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