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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5 23:08:52| 人氣4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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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
第九條(死亡時間之推定)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二百四十八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三百五十八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
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
為無瑕疵。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
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
償之責。

第五百三十六條
受任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
者,不得變更委任人之指示。

第六百三十三條
運送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者
,不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條
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股份共有人,對於公司負連帶繳納股款之義務。





票據法

第十六條(票據之變造)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
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第四十一條(期限後背書之效力)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海商法

第五十四條
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
一 船舶名稱。
二 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 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
數及標誌。
四 裝載港及卸貨港。
五 運費交付。
六 載貨證券之份數。
七 填發之年月日。
前項第三款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
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
明。
載貨證券依第一項第三款為記載者,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

第五十六條
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
物。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已將毀損滅失情形,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二 提貨前或當時,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作成公證報告書者。
三 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
四 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
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
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

第七十五條
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其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法
之規定。
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


台長: 河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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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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