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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18:20:02| 人氣2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07.12自今(102)年7月起,決、清算申報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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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12自今(102)年7月起,決、清算申報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

為落實節能減紙政策,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辦理申報,國稅局自今(102)年7月起已開放營利事業可採媒體方式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如果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將當年度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的營業狀況,辦理當期決算,在45日內,填具決算申報書並自行繳納稅款後,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另外也應該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舉例說明】
假設甲公司在102年6月5日解散,主管機關於102年6月17日核准解散,甲公司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換句話說,甲公司最遲應於102年8月1日以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決算申報。至於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則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不過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也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就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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