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6-12 15:48:22| 人氣2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29僅舉辦婚禮、婚宴,未完成結婚登記,不得列報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4.29僅舉辦婚禮、婚宴,未完成結婚登記,不得列報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於101年12月底舉行婚禮,並向戶政機關申請以102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其婚姻係於102年1月1日完成結婚登記始生效,辦理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尚不得列報無婚姻關係之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依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982條及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係採儀式婚主義,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又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結婚當事人應於結婚登記日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當事人婚姻於戶政事務所依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後始生效。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切勿虛報配偶免稅額或扣除額,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