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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7 00:58:46| 人氣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28欠繳稅款經移送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稅款而得撤回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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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8欠繳稅款經移送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稅款而得撤回強制

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而徵起逾半數稅款,因非屬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並無得撤回強制執行規定之適用。

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該函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經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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