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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1 23:00:44| 人氣2,2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4.11年終獎金為薪資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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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1年終獎金為薪資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

問:發放年終獎金,應如何辦理扣繳?

答: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111日起,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2年度為69,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因此,員工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仍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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