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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4 15:33:46| 人氣1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2.20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如出售後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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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惟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情事,因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加以列管。嗣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直接匯入原受贈人帳戶或代償原受贈人銀行貸款,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補稅加罰。

【舉例說明】
贈與人王君原於99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子,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王君之子於101年1月間復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王君,並申請解除列管,旋即將該農地出售予張○○,由於王君收取之價款部分匯入其子帳戶,部分償還其子銀行貸款,具屬贈與行為,惟王君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及罰鍰。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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