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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3 23:01:46| 人氣2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0.29【證交稅】證券交易已完成代徵稅款後因故取消交易未便退還已繳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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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如已依約繳納證券交易稅並完成交割義務,嗣後投資人主張因股款未支付或未辦理股票過戶等因素而取消交易,未便退還已納之證券交易稅。

股票交易係買賣雙方確認有買賣合意時,由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又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雙方當事人如已就交易標的之股票、股數及其成交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法規說明】
財政部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特就此類交易行為明文規定:
買賣股票,如經代徵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者,未便退還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又證券交易稅係就證券買賣行為而課徵,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之「買賣交割之當日」,係指「交易行為完成日」,並不以完成股票所有權移轉、取得股票之行為為要件,一旦完成買賣交割行為,即負有完納證券交易稅之義務,至證券買受人未依約給付價金,乃交易行為完成後之另一種行為,並不影響已發生繳納稅款義務及其履行,是以上述情形,代徵人所繳納之證券交易稅不得另行主張退還並取消原已完成證券買賣交易。

證券交易稅係屬流通稅,有價證券具有高度流動性,其交易頻繁之特性與一般貨物不同,短期間往往已進行多次買賣轉手交易,因此特別提醒股票買賣雙方應確認交易內容,謹慎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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