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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2 19:18:03| 人氣7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9.27營業人為進用員工舉辦考試收取之報名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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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接獲民眾檢舉○○科技公司對外招考新進員工,報考人數眾多,惟所收取之報名費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所明定。
次按財政部9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函「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依前揭法令規定,營業人為進用員工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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