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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0 23:14:28| 人氣14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9.10【綜所稅-預售屋】個人出售預售屋,以買受人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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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個人出售預售屋,如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其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究應歸屬何年度,常困擾著出售人。為使各地區國稅局稽徵作業處理一致,財政部日前核釋,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預售屋買賣通常於買賣契約合意後,再向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之異動(俗稱換約),另依內政部編訂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0點第1款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轉讓他人時,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即建設公司)同意。因此,納稅義務人如遇有尾款交付日期不明之情形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換約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權利交易,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所規定財產交易所得:
所得計算=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

【法規說明】
實務上因預售屋買賣金額較為龐大,買受人通常採分次支付買賣價款,如遇買受人於不同年度付款,則出售人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何年度認列?
101年8月1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釋:
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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