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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0 12:36:20| 人氣8,22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2.10二代健保-執行業務所得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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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執行業務所得     補充保險費試算     補充保費上/下限

2012/11/16如投保單位支付律師之費用係支付律師事務所(非個人),需要代扣補充保險費嗎?
補充保險費係針對本保險之保險對象予以扣取,因律師事務所非保險對象,依法免予扣取。

2012/11/16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形式以1人為事務所代表,其餘的會計師應按何種身分扣取一般保險費和補充保險費?
1.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會計師應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並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
2.如有其他兼職薪資、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2012/11/16醫師、律師的執行業務收入不需要繳補充保險費,為什麼?
1.醫師、律師等如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身分參加健保,依執行業務所得計算一般 保險費。由於他們的執行業務收入已列入一般保險費計算,故執行業務收入不再重複扣 取補充保險費。
2.如有其他兼職薪資、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2012/12/13醫師、會計師、律師不需繳補充保險費嗎?
1.醫師、會計師、律師等如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身分參加健保,依執行業務所得計算一般保險費。由於他們的執行業務收入已列入一般保險費計算,故執行業務收入不 再重複扣取補充保險費,如有其他兼職薪資、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2.醫師、會計師、律師等如果是以受僱者身分於受僱單位參加健保,因為是以該單位領取的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所以在其他地方獲得的執行業務收入、兼職薪資所得、利息、股利或租金收入時,都要依規定扣取2%的補充保險費。

2012/12/17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執行業務收入,係直接歸併綜所稅時,其給付時點如何認定?
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為施行細則第11條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資格者,應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因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故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2012/12/21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合夥會計師,每月除領有薪資外,於年度結束依比例分配盈餘(以9A執行業務所得列報個人綜所稅),請問對於非負責人之合夥會計師應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又以何時為給付時點扣繳補充保險費?
1.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合夥會計師應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並以其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投保金額。因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故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2.如該會計師以受僱者身分投保,以薪資所得申報投保金額,所分配之所得(以9A執行業務所得列報個人綜所稅),應於分配盈餘時(最遲於5月底前),計算扣取2%之補充保險費。

2012/12/21合夥記帳士事務所之合夥記帳士於年底取得扣繳憑單金額如屬執行業務所得,於計收補充保險費時需回推為執行業務收入嗎?
必須以記帳士之投保身分認定。
1.記帳士事務所合夥人記帳士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並以其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投保金額。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2.記帳士事務所合夥人如以「受僱者」身分投保,以薪資所得申報投保金額,所分配之所得(以9A執行業務所得列報個人綜所稅),應於分配盈餘時(最遲於5月底前),計算扣取2%之補充保險費。

2013/05/17在會計師事務所任職,有執行業務收入,是否要負擔補充保險費?如投保單位支付會計師之費用係支付事務所(非個人),需要代扣補充保險費嗎?
(一)會計師事務所中,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身分(第1類第5目)參加健保者,因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入其健保投保金額計算一般健保費,為避免就同一所得重複計費,爰不再就其執行業務收入計收補充保險費。此外,事務所之其他受僱者,因係以其薪資所得為健保投保金額,若有執行業務收入且單筆金額達到5,000元時,則需負擔補充保險費。
(二)至於給付單位於給付執行業務收入予會計師事務所時,因會計師事務所非為健保之保險對象,故給付單位不須就源扣取補充保險費;惟事務所於將該執行業務收入分配給旗下會計師時,則須視該會計師係以何種身分參加健保(如前所述),以決定其是否須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2013/05/17二代健保用以計算補充保險費之「執行業務收入」是否可以扣除成本?
(一)補充保險費於立法時,考量若採事後結算將增加作業複雜度及行政成本,所以規定所有補充保險費皆採就源扣繳方式收取,於給付時直接扣取,無須進行結算,以簡化保費收取流程。
(二)執行業務收入於給付時,尚無法得知成本,且事後不結算,所以用執行業務收入計收補充保險費是不扣除成本的。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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