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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7 18:11:26| 人氣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政府辦理報廢拆除市有財產處理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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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今日新聞 飛訊電子報【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統一編號:26402985

對於前(5)日報載議員於臺南市議會第一屆第3次定期大會二三讀會表示,市府日前報廢拆除新化日式宿舍市有財產未通知市議會及議員服務處之情事。財政處表示,於臺南市議會第一屆第2次定期大會決議,市府各機關學校提案報廢拆除市有財產時,應副知市議會及議員服務處後,市長於本(101)年2月22日起歷次市政會議中對各機關提報之財產報廢、報損拆除案件,均逐案裁示「應知會市議會及每位議員服務處」,且市政會議紀錄亦送交各局處,市府各機關學校都知道要依決議內容辦理。

財政處指出,本(101)年2月3日函復市議會、提案議員及該案附議議員,就市府欲報廢拆除市有財產前,將市議會第一屆第2次定期大會決議內容辦理,並於市府各機關學校依程序會簽報廢拆除財產,加會市府財政處時,該處皆於會簽意見加註市有財產報廢拆除前應知會市議會及議員服務處。

對未達最低耐用年限報廢市有財產,除需報市政會議審議外,尚須敍明詳細理由報審計機關審核通過後方得辦理報廢拆除,市府對拆除報程序已多重嚴格把關。

另市府為加強清理市有閒置不動產,並建構一個供給與需求平台,加以活化利用,成立「閒置土地及建物利用規劃專案小組」,對於市有閒置不動產,藉由該平台,媒合予市府需用機關使用。不論其未達或已達耐用年限之閒置市有建物空間均經過詳細評估其安全性、區位、空間後,提供本府新成立或辦公場所不足之機關使用,目前已媒合19處提供警察局、交通局、社會局、經濟發展局‧‧‧等十餘機關使用,減少巨額購置辦公廳舍支出,並提升使用效率。

杜素吟及林燕祝議員對仍可使用之財產所作之建議,與市府現行政策不謀而合,令人敬佩,市府財政處亦深表感謝。

致於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5條第2項規定,杜議員及林議員建議修正,讓議員可事先了解那些市有財產須拆除或重建進而向選民回應乙節,雖然原臺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有類似規定而原臺南市則無。合併升格後訂定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時,經參照五都及其它縣市,大都未有此項規定,因此未予納入。市府將再深入研究,朝簡政便民,提升行政效率之方向思考修法之必要性。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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