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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4 00:05:58| 人氣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銷售貨物應誠實開立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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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新聞【記者李政財/台南報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切莫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即心存僥倖,蓄意漏開逃漏稅,如經查證屬實,除依法追補稅額外,尚須處罰,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查獲轄內甲工廠於96年間銷售馬賽克磁磚、寺廟用陶磁藝品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該局掌握疑似該工廠銷售紀錄資料,經調查買受人表示,因個人從事寺廟修繕、雕刻需要,向甲工廠購買陶藝品,部分表示並未取得統一發票。經勾稽剔除已開立發票部分,認定屬短開發票金額計15百餘萬元,該工廠主張所有交易均已誠實開立發票,且本局所調查交易紀錄,部分已因品質不良等原因退貨,嗣因該工廠無法提示退貨證明文件,乃認諾短開發票事實並願補稅受罰,除依法補稅外,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案經全數繳清稅款約1百餘萬元。

國稅局說明,凡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如心存僥倖未開立,一旦被查獲可能遭受處罰。該局呼籲,如有上述短漏開發票情事者,應趕緊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台長: 蔡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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