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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22:05:33| 人氣19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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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豬標準地方中央權限之爭與交易自由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台南報導】 

 

有關萊豬的安全標準,中央所訂的是依照國際CODEX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但是現在有國民黨包括台北市長柯文哲現在有15個縣市,他們要制定過去零檢出的標準,就變成15個縣市地方和中央對抗熱門的局面。到底地方可不可制定比較嚴格的食安標準、環境規範,地方能不能用這標準來對抗中央?這議題在台灣的確是非常大的爭論。

 

過去民進黨在野的時候也都主張地方可以訂定比較高的標準,包括現在自訂零檢出的,其實大部分是民進黨所執政自訂的標準,包括台中市過去林佳龍市長時代所訂出的零檢出標準。

 

台灣維新召集人蘇煥智認為,大法官釋字738號,在所有這些規範算是最接近這樣的論述,釋字738號針對電子遊藝場,當時中央的規定是你要距離學校醫院,最近的距離一定要超過50公尺以上,才能夠設立電子遊藝場。但當時的台北市、台北縣和桃園縣都分別制定了更嚴格的標準。像台北市自訂電子遊藝場不能設立距離學校、醫院、幼稚園1000公尺內。當時台北縣標準是990公尺。桃園縣是800公尺。因為這樣的規定,導致電子遊藝場不能在這樣的距離來設立、擴張他們的營業,所以針對這個案子提出大法官釋憲來做解釋。

 

蘇煥智說,當時業者也主張地方法規牴觸中央法規,所以應該是無效的。結果在大法官釋憲738號,正式做了這樣宣示:地方這樣的規定是符合他在地方自治的權限,所以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大法官738號做出這比較近的解釋,也符合地方可以在生活環境、環保標準還有食安這些問題,對人民有益的地方有更好的保護,地方應該擁有這樣的地方自治權,這是最接近的解釋。

 

可是地方自治法第30條的確明文規定說,地方的自治條例所訂的規範不能夠牴觸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法規、法律。台中過去在林佳龍時代所訂定比較嚴謹的環境排放標準,這是目前台中市政府對台電所開罰的依據,中央都認為牴觸中央的法規無效,所以每一件都把它撤銷,這案子已經進到要大法官釋憲的階段。

 

蘇煥智表示,地方在環境、環保、食安的標準,人民更好的環境根據738號釋字來看,地方自治的精神是存在的,蘇煥智也是支持這樣的立場。但是有關交易自由的問題大家沒考慮到。舉例,在雲林養的豬要賣到台北不能賣,台中也不能賣,因為在台灣不同縣市有不同標準。當然農委會規定國產的豬不能含瘦肉精萊克多巴胺。如果說公司設在高雄所進口的豬肉,你不能賣到台中、台北還有其他國民黨的縣市,對台灣整個經濟交易安全就有很大的問題。這是過去沒有考慮到,貨品流通對經濟、交易自由,影響到人民重要的權益。

 

在美國跨州的交易這個權限也都屬於聯邦權,不然加州的東西無法賣到德州、紐約州,這就是跨州的貿易行為。從這角度來看,有關電子遊藝場、電廠環保標準的規範,與所謂貿易流通的產品,多了一項人民交易的自由,到底這個位置要不要提高,才不會一個台灣變成20幾「國」,貨物從這縣到那縣,因為不同規範貨品不能買賣的問題,蘇煥智認為這個課題應該要考慮的。

 

這課題下,公司設在高雄、台南要把豬肉賣到台北市,因為台北市規定零檢出,台北市的豬肉販他也不能買。從貿易價值來看某程度也有它的意義存在,不能完全抹煞。就這部份應受到貿易、買賣自由的權益也應受到對等的重視。

 

蘇煥智也強調,另一層次是瘦肉精標示的問題,如果中央沒有規定店家要標示,但是地方政府要求必須做標示,雖然沒有妨礙到貿易自由,但必須要做標示。地方政府這樣標示的規範應該要受到尊重。

 

如果地方政府規定學校的營養午餐通通不能有萊豬,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做這樣的規定,這也是地方政府的權限,不涉及貿易、買賣自由這層面,這是在保護學生選擇權的問題,還不到侵害買賣貿易自由這層面。

 

有關店家地方政府能否規定,餐廳賣的豬肉不能檢出含有萊克多巴胺,經過加工成為食品時,店家在台北市新北市賣牛肉麵、豬排、排骨飯,可不可以規範必須要零檢出,這就有爭論的空間。如規定販賣的豬肉就是要零檢出,這部份蘇煥智持比較彈性的保留空間,給大家來思考。就是在買賣原品、最原始的豬肉一定要規範它零檢出,這可能有影響到買賣交易的自由。原則上地方政府有這權力,但要考慮到買賣自由、經濟流通也是要審慎考慮,更清楚的標示保護消費者,這地方絕對有這樣的權限。每一店家所售食品規定要零檢出,會涉及到交易自由被侵犯的問題,但是要求標示清楚,地方政府有權限,但是也要考慮到交易和貿易自由的問題。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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