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環保署規定自今年起廢食用油回收業者回收廢食用油時,回收車輛及人員均應佩戴「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已核發63張回收人員及41張回收車輛工作證,並展開重點稽查。呼籲餐飲業者交付廢油時,驗明回收業者的工作證,並確實記錄廢食用油交付數量及流向,避免流入不肖業者遭非法利用。
環保局管控夜市、市場、餐廳、小吃店及攤販等餐飲廢食油數量及流向,自今年1月1日起稽查廢食用油回收業者(小蜜蜂)及回收車輛是否依規定佩戴「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憑證收油。迄今尚未發現違規案件,回收業者及車輛均依規定佩戴工作證。
環保局依據源頭控管、輔導合法、流向追蹤及杜絕污染等四原則,去年全面查核輔導夜市、市場、餐廳、小吃店及攤販等餐飲業者,將廢食用油交付清潔隊或合法的清除機構或回收業者回收,積極輔導回收小蜜蜂合法化,全年共查核8,319家業者,估計全市每月廢食用油產生量約312公噸。
環保局表示,今年啟動的重點稽查工作,同時針對未合法交付的餐飲業者加強稽查,促使餐飲業廢食用油交付合法清除業者,取締非法的回收業者,杜絕業者將廢食用油倒入水溝或下水道。餐飲業廢食用油未交付合法清理管道清除一經查獲,有店面的餐館業(如餐館、小吃店及快餐店等)依廢棄物清理法可處新臺幣6,000至3萬元罰鍰;攤販或其他餐飲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可處新臺幣1,200至6,000元罰鍰;回收業者未配戴工作證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可處新臺幣6,000至3萬元罰鍰;未取得工作證而擅自回收廢食用油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情節嚴重者將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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