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100年度偵字1948號答辯狀與請求調查司法官偽造文書栽贓判決 |
訴之聲明: |
一、受害人拒絕到庭甚至寄大便給法官與臺北地檢署噴漆係因司法官偽造 |
文書與栽贓及幫有錢醫師吃案逃避犯罪行為。 |
二、刑法對於陳述屬實言論不罰與強制規範保護善意第三人不淪為共犯。 |
事實及理由: |
一、查板橋地方法院發言人樊季康新聞稿(詳證物1)第四段「對法官的裁 |
定有意見,可以尋正常管道提出救濟…。」等,違反民事訴訟法31-1、31-2、 |
49、121、249條等跳過法條補正裁定及逕為判決一案,涉嫌吃案與詐騙裁 |
判費(詳證物2判決書)。且正常管道並無法救濟 |
二、栽贓證物(詳證物3)查臺北地方法院函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末四行標 |
示「無法查詢該知識檔案所對應之會員帳號」,又該盜用身分證字號、生日 |
及姓名電話(0910148732、982938445、987775469)等皆可由他人盜用, |
上雅虎資訊知識+發言無須註冊電話核對資訊,僅有拍賣網等要求進一步 |
資訊,栽贓人可由長期訴訟,由告訴狀得知江定謙前後更換之手機號碼。 |
三、查刑法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 |
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 |
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
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 |
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310條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
無關者,不在此限。」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
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與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綜上,早以表明陳述屬實不罰、保護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文章、法律強制規 |
定受害人需發表的文章為我所陳述,只需負舉證責任給司法人員與大眾證 |
明陳述屬實。至於違反私德與嫁禍栽贓的文章,不是我所寫的,我本身是 |
近視雷射手術眼睛萎縮的受害人亦被盜用個人資料栽贓。 |
此 致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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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名稱 及件數 | 一、 證物1板橋地方法院樊季康妨害名譽不實新聞稿 二、 證物2司法官違法無裁定而直接判決 三、 證物3相關栽贓證物 其他司法官違法案件陸續補呈 |
中華民國 100年 06月 01日 具狀人 江定謙 簽名蓋章 撰狀人 江定謙 簽名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