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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15:50:58| 人氣35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用住宅用地贈與後要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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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配偶在相互贈與土地後,誤以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

仍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移轉後的新所有人也都是自家人,應該不需要重新申請,

致使過戶登記後,未以新所有人名義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

計徵地價稅,讓荷包大大失血。


土地贈與後,因所有權人已變更,縱使繼續供作自用住宅使用,依規定新所有權人

仍需重新申請,經核定後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


97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及時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較優惠的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課徵,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

起始能適用,而97年地價稅則仍需按一般用地千分之十以上稅率課徵。千萬別讓您

的權益睡著了。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提醒您
服務電話:2895-1341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台長: stacy_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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