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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02 21:49:07| 人氣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二篇: 有關今天香港的反公安法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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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第二篇談的不是這件事,
但剛巧上網看到明日報轉載中
央社的報道, 覺得不太深入,
所以在這裡較深入的談談.

今天的遊行是由專上學生
聯會發起, 由上午十一時
半從港島東北的康山出發,
走到中區的政府總部. 遊
行的目的是要求修改公安
法內, 有關遊行前要先行
去警方申請的條文.

在這次遊行前半年, 專上
學生聯會(學聯)的核心人
物, 也就是各成員大專院
校的學生會內閣成員, 積
極的參閱各類與社會運動
有關的遊行. 而學聯認為,
遊行及集會權是人權的一
種, 無須向國家申請批准,
因此它要求修改在1997年
人民共和國重掌香港後,
經臨時立法會重新修定的
公安條例內的相關條文.

其實在1997年7月1日前, 英
治香港下的公安條例, 曾
一度說明集會遊行前, 只
須通知警方有這樣的一回
事, 無須知會警方遊行的
動機. 無須知會動機的好
處是, 國家無法先行按動
機審查, 不過按當時的法
例, 國家也無權否決任何
示威.

而按照現下的公安條例,
任何未經申請的示威都屬
非法, 因此學聯在4月20日
舉行的反大專分科收費示
威, 和6月26日參與的爭取
有居港權的內地人留港生
活的示威, 就因未先申請,
就被當成非法. 警方也在
日前先後拘捕七名學聯核
心成員, 指他/她們組織兩
次非法集員, 不過尚未起
訴.

在八月時, 警方拘捕五名
學生, 指他/她們組織6.26
示威時, 就有大學老師及
壓力團體等抗議, 指示威
申請無理無法在先, 不能
因非法集會拘捕; 而香港
也是聯合國人權公約的簽
署地區, 而公約的條文,
應是超過公安法所定. 更
有論者認為, 政府是藉該
月3日入境事務署被一些爭
取留港的有居權內地人縱
火, 及後令一名入境署高
級職員不治一事, 爭取民
眾進一步支持政府. 及後
社會也再一次討論公安條
例內有關示威前申請的條
文.

到了上個星期, 警方再拘
捕一些學聯核心成員, 指
他/她們籌劃4.20示威. 令
討論和不滿繼續下去. 學
聯亦表示, 會在下星期繼
續示威, 爭取修改公安法.

不過正如有論者提出, 政
府應不會自行提出修定案,
而議員如果提出私人法案
修定, 就要在直選及選舉
委員會的30席, 和功能組
別的30席, 都要得到過半
數票支持 (也就是所謂的
'分組點票' ), 才能通過;
而功能組別議員大多的政
治取向都是保守, 也就是
說修定的可能不大. 因此
可以說, 香港民眾還要過
好一段示威前要先申請的
日子.

台長: 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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