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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3 14:13:58| 人氣2,0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讀書心得10 - 社約論 (Du Contrat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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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接觸了鼎鼎大名的社約論了 (或譯民約論,英譯The Social Contract)
中學歷史課本提過的歐洲啟蒙思想家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論述
基本上我的政治學與社會學修養可說是零,不過他所述說的論點 以現今的眼光來看,已是普世公認的價值,倒是不難理解。 主要的論點以下:

1. 社約概念。社會和政體乃是人民間的契約,人人有權參加,有權退出。當人民遵從社約時,他不是從什麼人,而是服從自己的意願。既是契約,並無天生的不平等,當然也無以階級或統治權力迫害他人的正當性,否則就破壞了契約。甚至家庭的組成也是一種契約,所以親權也不能過度擴張。這邊解釋了治權的正當性建立在契約上,所以盧梭的言論是被君主政體嚴禁的,儘管盧梭本人並不絕對反對君主政體(就我對第三篇第六章的理解而言)。

2. 公共意志的概念。契約之所以形成,是因為個人捨棄一部份的自由,換取公共利益。「每一個人把自己讓與公共,對於每個份子都可取得相同於自己所許讓可其他人的權力,所以個人獲得相當於他所喪失的一切,並獲得更多力量以保護他所有的一切」。 而這種追求公共利益的意志,就是他所謂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是定義為完全正確,出發良善的全體意志,沒有參雜任何個體或部分群體的私人意志。意志指的是良善,為達成公共利益的方向,不一定是多數人的意願,因為人民有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意願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例如減稅與否,就有可能公共意志和多數人民意志發生衝突。 我的理解是,公共意志是個理想性的人民意向,所以盧梭說 公共意志不能毀滅,蓋因沒有人能毀滅理想的狀態。不過誰能判定一件事情是否符合公共意志呢? 很難說吧。

3. 主權體的概念。主權是表達公共意志的權力,主權體則是公共意志所代表的集合體。組成份子依著社約,讓出個人部分權力給予主權體,而主權體的權力範圍則視個人與全體能訂約至何種程度。我的理解是,主權體也可說是相對應於公共意志的理想化的人民集合體,是一種集合身份,當人民意志不符合公共意志時,則人民的集合體不能說是主權體,例如人民自願為奴的國家,公共意志被淹蓋,此時人民不能代表主權體,因為奴隸制度不是公共意志。盧梭亦指出,主權只能轉授,不能讓渡,亦不能分割,蓋沒有個體或群體的意志可以「代表」(頂多是委任授權)公共意志,而公共意志是不能被讓渡分割的。

除了以上的三個觀念論述,書中也比較了各種政體與以上三個觀念間的理論與實踐,在此不贅述了。姑且不論公共意志是否有可能真的在人類社會中實踐,但光是富有平等公正意涵的的社會契約概念,就是個了不起的覺醒和成就了。讀了此書,讓我對其他啟蒙思想的著作產生極大興趣,也對同時期的東方政治哲學感到好奇! 看來書單又增加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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