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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5 10:23:34| 人氣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商持第3地公司股逾5% 登陸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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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持第3地公司股逾5% 登陸列管


■ 記者王茂臻/台北報導

經濟部投審會昨(14)日指出,只要台商在第三地公司持股達5%以上或為該公司最高持股者、投資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擔任董監事、總經理,即對第三地公司具備支配影響力;這類第三地公司赴大陸投資前,台商必須先向政府申請。
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前天表示,希望以聯電在日本的轉投資公司聯日半導體,與大陸和艦半導體合併,達到控股和艦的目的。投審會昨天的說明,顯然意在強調透過第三地區公司轉赴大陸投資仍應遵守以上規定。

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台商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並對該公司經營具「支配影響力」,第三地公司若要赴大陸投資,台商必須先向投審會申請。但辦法中並未載明何謂「支配影響力」。

投審會過去是依個案而有不同審查標準,因而產生執法過鬆或過嚴的弊病。

一連串疑似透過第三地違規登陸案件爆發後,經濟部常被外界質疑法令不明確,以致政府處罰這類案件於法無據,而府院高層日前也要求經濟部檢討管理台商登陸投資,經濟部投審會因此廣邀專家,釐清現行法令的模糊空間。

投審會昨天公布台商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支配影響力的認定標準有:對第三地區公司持股達5%以上或為該第三地區公司最高持股者;對第三地區公司的投資金額達20萬美元以上;擔任第三地區公司的董監事或總經理等三項。

投審會指出,台商若僅單純投資第三地區公司,本來僅屬對外投資案件,但是如果該第三地區公司赴大陸投資,而台商對該第三地區公司的經營具支配影響力,此類投資案件即屬間接赴大陸投資,須事先向投審會申請。

【2005/06/15 經濟日報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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