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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2 21:56:13|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知識未必與智慧成正比—一件高學歷份子的離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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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未必與智慧成正比—一件高學歷份子的離婚官司

文 / 黃育杉


「知識未必與智慧成正比」,二個擁有碩士高學歷的夫妻,在結婚度蜜月之後,馬上就要離婚了。

高雄市鄭姓女子去年結婚第三天後,偕同丈夫到日本度蜜月,行程由丈夫安排,她原本很放心,但在機場要出境時,詢問才發現丈夫沒幫她辦旅行平安保險,只辦理他自己的,後來在機場臨時補辦才成行,返國時丈夫向她收取代繳的530元保險費。兩人平安保險的受益人均為自己的母親。鄭姓女子說,婚後丈夫不准她回娘家,限制她打電話,星期天強迫她參與婆家的活動,還把夫妻間大小事情講給婆家聽,婚後又不願辦理結婚登記,還把她趕回娘家。她以此為可歸責於丈夫的離婚重大事由之一提出告訴,高雄地方法院認為理由不足,予以駁回。鄭姓女子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兩人的婚姻發生「破綻」無法恢復,昨天判准離婚。這對年輕夫妻,均有碩士學歷,同在大學任職,去年元月舉行婚宴,正式結婚,但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這種官司,夫妻間彼此會透露一些對對方的不滿。丈夫表示,鄭姓女子自詡為留美碩士,瞧不起他這個在台灣拿的土碩士,一副盛氣凌人的樣子,且不尊重他的家人,對外說他騙婚,他才不願意辦理結婚登記。他否認將鄭姓女子趕出家門。但鄭姓女子找來多名親友,證明她所言屬實。但法官認為,親友所言多屬「傳聞證據,沒有證據力,不予採信」;但兩人結婚至今仍未辦理結婚登記,態度可議。法官指出,兩造對於不能繼續維持婚姻,都有可歸責的事由,歸責程度相同。但這對夫妻的婚姻基礎已破壞,且無法恢復,因而准予離婚。

民法第1052條2項「夫妻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係採納較富彈性之概括規定,此即所謂的「婚姻發生破綻」。

夫妻為請求裁判離婚,依民法相關規定,無過失之一方,得請求有過失之他方賠償,包括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請求;此所謂之請求賠償,又與「贍養費」之請求不同。凡夫妻因判決離婚,若係因1052條2項之破綻原因,均非可歸責於某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仍得請求無過失之他方給付贍養費。

上開判決中提到「傳聞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為不可代替之證據方法,以確係在場聞見待證事實,而其證述又非虛偽者,不因其身分與當事人間之關係,其證言自可採信。若證人陳述「聽說….」「聽誰說….」,並無親身聞見者,該證言僅為「傳聞」,自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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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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