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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2 07:44:40| 人氣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有雇主 禁由工會漁會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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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雇主 禁由工會漁會加保
新竹縣陳小姐來函詢問:「一般公司行號如果沒有辦勞保,員工可不可以由職業工會或漁會申報參加勞保?」
  
    勞保局答覆: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如果是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含工讀生、臨時工)之公、民營工廠、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單位,應以其受僱單位為投保單位,全體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若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上述各業員工,也得以其受僱之單位為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至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或漁會之甲類會員,始得以其所屬職業工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所以,受僱於一般公司行號、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公司行號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保,不得由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保。公司行號如僱用員工滿5人而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經查證屬實,將按自員工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處以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該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二、另就業保險法已自92年1月1日起實施,依照該法規定,年滿1 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如果不自願參加勞保,亦應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如不依該法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亦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雇主10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亦應由投保單位依該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三、受僱於一定雇主卻在職業工會或漁會加保之勞工,如因任職之公司行號歇業、倒閉、關廠或遷移後遭到資遣、裁退而失業,由於先前未按規定由公司行號辦理加保,將無法領取失業給付。
  
    勞農保專欄: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公共關係科,歡迎來函洽詢( 來函免付回郵,並請註明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如需查詢投保資料請另加附身分證影本),或可來電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屬勞資糾紛或勞工行政業務者,請逕向服務場所之縣市政府勞工相關單位洽辦。 【時報】





台長: 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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