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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建立跨國移交受刑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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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建立跨國移交受刑人制度

2013-01-04 06:55:00

王韋婷

立法院院會今天(4日)三讀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未來只要受刑人提出申請,經中華民國和移交國同意,且移交之犯罪在兩地均屬可罰、受刑人還有1年以上殘餘刑期,就可以辦理移交。這次修法也將台灣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受刑人移交納入範圍,目前在大陸超過1,000名的中華民國籍受刑人將可適用。

在國外監獄服刑的受刑人通常有文化、語言不通的問題,且家屬也不容易前往探視,矯治效果不佳。因此,立法院院會4日三讀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建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源,在他國犯罪、審判確定、服刑的本國人日後將可移交回國服刑。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表示,這項立法可望使在他國服刑的中華民國國民獲得更人道的待遇。吳宜臻說:『(原音)有很多本國人在國外判決確定之後,後續刑期執行部分,如果可以用我們國家矯正制度、監所環境等等,如果可以把他移交回來的話,對我們國人保障比較好。』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受刑人移交必須經當事人、我國與移交國同意,且受刑人所犯之罪必須雙方均屬可罰、剩餘刑期超過1年、受刑人及法定代理人沒有主張在移交國受到不公平審判。另外,我國與移交國必須出具書面保證互惠,由法院認可移交國法院判決並轉換刑期,且已服刑期可以折抵。

這項立法也適用於大陸、香港和澳門地區,目前有超過1,000名台灣人在大陸地區服刑。

新聞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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