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3-01-02 10:12:35| 人氣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名實不符!網購業者應謹慎刊登廣告。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名實不符!網購業者應謹慎刊登廣告。

2013-01-02 08:00:00



【新北巿訊】本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依據民眾申訴,調查發現網路店家為吸引消費者目光,或促進商品銷量,經常美化刊登於網頁上之照片或圖片,但當消費者參考照片或圖片,透過郵購收到商品後,才驚覺與廣告圖片相差很大,嚴重影響交易情緒。

依據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網路團購店家GOMAJI於今年芒果生產旺季時,推出盒裝之屏東枋山愛文芒果,鮮豔欲滴完美無瑕的網頁芒果照片(照片1),確實吸引消費者注目,但消費者透過郵購買賣後收到的實品(照片2)卻滿佈斑點,與照片內容天差地遠,其廣告效果與真正商品名實不符。業者在消保官調查時,雖說明消費者收到的水果,曾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作物病蟲害診斷服務站確認:「芒果表皮判斷應為果實〝正常生理障礙〞。」、「為正常可食用」,而網頁上芒果照片,只是業者「實物拍攝並就亮度微調色而成」,卻對於消保官命業者說明如何避免日後再發生網頁照片或圖片與實品不符之情形,及GOMAJI於出貨給消費者之前,會否向出貨商確認水果商品之品質與外觀等,均拖延2個月以上不作答覆規避調查;甚至當消保官說明消費者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以限期解除雙方之郵購買賣契約時,業者也僅以「感謝消費者過往支持」為由,退還預收之運費。顯見業者有意忽略消費者權益,而其濫用廣告內容吸引消費者之行為,對其他採行正當合理交易行為之業者,也不公平,對於業者規避調查、拒絕答覆等情事,本府不排除將依消保法第33條及第57條等規定,處罰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李大鵬消保官
電話:本巿境內1999或29603456-4760

本文出處: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66585&groupId=8758

新聞來源:新北市政府

台長: 陳小花
人氣(46)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