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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補貼有稽查制度 條件改變需停止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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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補貼有稽查制度 條件改變需停止補貼

2012-12-28 08:00:00

【新北市訊】向政府申請「住宅補貼」的民眾請注意:由於政府的美意是照顧無住宅者申請購貸款利息補助或租金補貼,抑或只擁有1戶住宅需要修繕的民眾,因此設有稽查制度,只要申請人的條件改變或原始資料提供不完整,都可能在稽查或抽檢後中止補貼,希望民眾瞭解政府的初衷和照顧較弱勢民眾的美意,誠實且正確填寫相關表格,以落實照顧到需要照顧的對象。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企建科股長鄭慶豐指出,新北市有一位傅姓民眾在99年7月向新北市府提出「修繕住宅貸款補貼」申請,但因房屋所有權人為配偶陳小姐,因此,在傅先生的要求下,市府協助他把申請人變更為為配偶陳小姐,也讓他順利取得修繕的貸款補貼,但是最近經稽查後發現,與陳小姐同一戶籍的陳母名下另有住宅,傅先生名下也有房子,也就是夫、妻與母親共擁有3戶房屋,明顯不符合修繕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各縣市政府辦理「住宅補貼」收件時,在營建署網路上和市府收件現場都有提供「住宅補貼作業規定」,這個規定中明訂陳小姐申請的修繕貸款補助:「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經稽查申請人條件不符,因此終止已撥付的利息補貼。新北市政府再次提醒民眾應注意於申請住宅補貼及受補貼期間的資格條件。

鄭慶豐股長強調,依行政院核定「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第9點規定,經政府審查合格給予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案件,每3年需定期查核及視需要不定期抽查,對受補助者的資格現況予以審查,如果發現申請人有「購置其他住宅」、「收入超過補貼標準」、「虛偽資料」及「重複申請補助」等情況者,除了停止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外,將就前述「事實認定發生之日」起算,向接受補助之申請人追繳已補貼的金額。

也就是說,新北市政府在101年12月進行複查時發現陳女與母親同一戶籍,且她的母親也另持有住宅,且陳女丈夫又另購1間住宅,即夫、妻與母親各擁有1戶房屋,與作業規定應具備的條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不符。但民眾只要按時繳交利息,並不會影響銀行信用,只是不能享受政府照顧弱勢民眾的「利息差額補貼」金額。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企建科提醒民眾,攸關自己權益的申請案,必需詳細閱讀作業規定,如果需要詢問,也都有內政部與各縣市政府的承辦人員可以諮詢,政府的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初衷,是為了協助家中只有一戶房屋的民眾,無論申請者是申請時就有超過1戶舊宅或後來才添購了第2戶以上的房子,這都屬於「條件不符合」,因此只要受補貼期間的資格條件改變,也會影響補貼的權益!

新聞提供:城鄉發展局企建科鄭慶豐 電話2960-3456分機7061
新聞聯絡:城鄉發展局室劉英純 電話2960-3456分機7051

本文出處: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66495&groupId=8638

新聞來源:新北市政府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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