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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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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2012-12-26 08:00:00

新北市政府101年12月18日北府社障字第1013098670號函修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如下: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者,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現未獲政府補貼住宅式照顧費用者或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四、租賃房屋坐落於新北市且應具有合法房屋證明。
五、租賃房屋非屬於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
六、實際居住於租賃房屋處。
七、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本文出處:http://www.ntpc.gov.tw/web/AB?command=showDetail&postId=266272&groupId=8731

新聞來源:新北市政府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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